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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释义

遵市残联〔2009〕76号

各县、区(市)残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发〔2008〕18号),加快遵义“三个”发展,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结合我市实际,专题研究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遵发〔2009〕15号)。这个《实施意见》是我市发展残疾人事业的纲领性文件,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原文,领会精神实质。各级残联要组织专题学习,逐条掌握《实施意见》要求,做到单位有集中学习记录,职工有学习笔记,墙上有学习体会,工作中有贯彻落实意见。

二、各县、区(市)残联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当好地方党委政府参谋助手,认真分析查找本地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专题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起草并尽快出台当地加快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具体实施意见,特别是要抓住残疾人“两个”服务体系(社会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和增加事业投入这个重点,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三、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于2009年12月30日书面报告市残联。

特此通知。

附:《中共遵义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遵发〔2009〕15号)

遵义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中共遵义市委

遵发〔2009〕15号

中共遵义市委 遵义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09年11月17日)

发展残疾人事业,是我市深入开展“一建双创”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遵义”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投入,整合资源、社会参与,立足基层、分类指导,重在农村、协同共进的原则,切实保障全市残疾人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促进全市残疾人事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率先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残疾人生活救助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重点保障、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将符合保障条件的贫困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要采取特惠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无固定收入、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三无”残疾人,要实行“五保”供养、“居家养老”等救助措施;对伤残军人和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各级政府救助机构要及时救助,妥善安置。

(二)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扎实做好农村残疾人茅草房、土坯房、危房的统计、核查工作,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村减灾安居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切实改善他们的居住条件和人居环境;对符合住房保障和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城镇残疾人家庭要全部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并优先解决;具体工作中,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房管部门在办理房产手续时凭残疾人证可酌情减免相关费用。

(三)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鼓励并组织个体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支持各类商业保险机构增设残疾人专项险种。

(四)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事业。各县、区(市)政府要采取民办公助、财政补贴、政府购买、个人交费等方式,建立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中心;各街道、社区要充分利用社区服务资源优势,逐步建立本区域内智力、精神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托养基地;各地要在加快我市残疾人“五个一”康复工程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市、县(区、市)两级财政、民政、体育部门,每年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地方留存部分划出,作为发展残疾人福利、体育事业专项经费。

(五)做好残疾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我市残疾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城乡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补贴,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对贫困残疾人就医,各类医疗机构要免收挂号费,减半收取常规体检费;对白内障复明、肢体残疾矫治、麻风畸残矫治手术,3-7岁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和脑瘫、截瘫、心血管意外造成的偏瘫患者所需的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康复训练、精神病患者服药及住院治疗、自闭症儿童康复训练、肢残人装配普及型假肢及矫形器装配等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各地从2010年1月1日起,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提高一定比例报销。

(六)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残疾报告制度,落实残疾预防措施,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以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努力降低先天性残疾和后天性残疾发生;要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做好补碘、改水等工作,积极开展营养素补充和孕前优生健康筛查等技术干预措施,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要加强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社会治安等工作,减少因药物、机械、交通等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致残的发生率;要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提高精神残疾预防能力。

(七)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构筑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体系,整合社区残疾人康复资源,为社区内各类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经济、实用、有效”的各类康复服务,逐步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要继续加大国家康复重点工程实施力度,完善我市康复重点工程实施计划,着力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康复难问题;要建立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需求给予补助。

(八)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2011年前,按照国家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做好3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市)均要建立1所特殊教育学校有关工作,加大工作力度使符合基本条件的残疾人随班就读;市直特殊教育学校以初中为主,兼顾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各县、区(市)特殊教育学校以小学为主,兼顾初中和学前阶段特殊教育;对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进入各类学校就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对考取大专院校和取得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文凭的贫困残疾学生,各级残联要给予1000至3000元的一次性补贴;市级和有条件的县、区(市)要开设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训练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认真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大力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学生设立歧视性条件。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机制,加大财政代扣、地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财政出资开发的公益岗位中,各级政府要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在公务员招考、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按不低于1.5%的比例,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从2010年1月1日起,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不得少于20%;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有就业能力且有就业要求,无业、无劳动报酬,男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的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行城镇残疾人失业登记制度,有效组织或资助他们接受残疾人职业培训和指导;对难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列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重点提供就业援助;在扶持残疾人创业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和执行资金扶持、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专产专营等政策措施,积极促进残疾人创业;公共职业培训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的力度,努力增强城乡残疾人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做好残疾人文化体育工作。各地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开展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娱活动,不断丰富残疾人精神文化生活;各级政府要建立残疾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经费投入、运动员选培、教练员选派等激励机制,积极开展残奥、特奥、聋奥运动,定期举办残疾人体育赛事,切实提高我市残疾人运动员训练和参赛水平。

(十一)增强全社会扶残助残意识。各地要按照我市“一建双创”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报刊、电台、电视台和网站办好专栏、专题节目和电视手语新闻节目,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积极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务中心、交通运输、邮政、电信、医疗、银行、旅游等服务行业和公众场所要设立服务窗口或醒目标识,为残疾人提供方便条件和优惠服务。

(十二)加强残疾人事业制度建设。各地要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切实加强制度建设,重点加强残疾人维权机构建设,充分保障残疾人的平等权益,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法制观念,提高残疾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切实将残疾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落到实处。

(十三)建立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要求,调剂好建设用地,安排好配套资金,完善好基础设施,不断建立健全以专业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邻里为依托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业,提高残疾人服务水平。

(十四)加快无障碍城市建设步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遵义市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确保创建成功。

三、保障措施

(十五)完善领导体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把残疾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统筹协调重大事项,促进残疾人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将残疾人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和目标管理,密切协作,切实提高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水平。

(十六)建立投入机制。市、县(区、市)两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维权、扶贫等年人均单项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增长而增长。

(十七)加强组织建设。“十一五”期间,各级党委、政府要重点完成好残疾人康复训练和就业指导两个服务机构建设,配备好工作人员,落实好工资待遇,强化基层残联工作服务网络,建立适合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十八)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努力造就一支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的高素质残疾人工作干部队伍。

(此件发至县、团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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