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山东省能源局 |
释义 |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实施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二)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研究和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业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参与拟订能源行业标准;衔接能源生产建设和供需平衡,衔接平衡能源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重大生产计划;管理全省石油储备。 (四)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建设项目;负责能源项目衔接平衡,协调能源建设重大问题。 (五)综合协调能源行业节能和综合利用,指导能源科技进步,推动能源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能源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六)监测、分析能源产业的发展状况、运行情况和市场需求,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参与能源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 (七)参与能源国际合作、境外能源开发利用、国内能源区域合作工作。 二、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省能源局设5个内设机构(正处级): (一)综合处。 研究和协调能源重大问题,提出能源发展战略的建议;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承担能源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承担信息、统计和能源行业监测分析、预测预誉工作。 (二)煤炭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煤炭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煤炭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建设项目;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指导煤炭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三)电力产业发展处。 承担全省电力行业发展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拟订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电力建设项目;指导电力科技进步。 (四)新能源产业发展处。 承担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行业管理工作;研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指导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 (五)石油天然气开发利用处。 承担石油、天然气行业管理工作;研究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订石油、天然气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按规定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指导石油、天然气科技进步,推动重大设备研发、成套设备的引进消化创新,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推广应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承担石油储备管理有关工作。 三、人员编制省能源局机关行政编制25 名(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的行政编制,控制在行政编制总数10%以内)。其中:局长1名(副厅级),副局长2名(正处级),总工程师1名;正副处长7名。现任局党组书记、局长:于建。 四、其他事项(一)煤炭、电力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职责分工。省能源局负责编制煤炭、电力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审查、上报或核准煤炭、电力新建项目;负责申报并组织实施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煤炭、电力新建项目;协调煤炭、电力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和竣工验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在煤炭、电力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负责有关技术改造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由省能源局负责汇总审核和衔接平衡。 (二)年度发用电计划编制职责分工。年度发用电计划由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编制下达(使用省能源局文号)。 (三)煤层气开发利用职责分工。省能源局负责综合协调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按规定上报、核准或审查煤层气输气管网项目、发电项目和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煤层气开发利用相关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负责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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