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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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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

总会简介

一、缘由与沿革

鉴於侨居海外台商大多单兵独斗,实力分散,商机无法贯通,中华民国政府乃指定侨务委员会推动协助世界各地区成立商会组织,并依政府外交行政区域划分为六大洲 ﹕亚洲、欧洲、非洲、北美洲、中南美洲、大洋洲,在各洲之下先成立各国台湾商会,嗣组洲际联合总会,再组世界性总会。为凸显商会成员皆由来自台湾,乃定名为「台湾商会」。

在侨委会以及多位欧洲台商前辈奔波努力下,首先於比利时召开筹备大会,之後,1994年7月底假欧华年会之便,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於荷兰举行成立大会,选出首任创会会长英国之沈为霈会计师;据其转述,参与成立大会者尚有德国、法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义大利、奥地利、挪威等国会长及代表。

在欧洲与非洲总会相继成立後,1994年9月旋於台北召开第一届世界性大会,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於焉正式成立。(北美洲及亚洲联合总会於1994年之前即已成立,故世界总会创会会员为欧、非、亚及北美四洲,之後,中南美洲联合总会於1995年8月成立,而大洋洲联合总会则於1997年始成立,并加入世界总会。)

14年来经历届总会长的牺牲奉献,会务推展顺利,欧洲总会成员日益增加,经济社会实力更加扩展,是政府最重视的海外民间团体之一。

二、宗旨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章程规定之宗旨如下 :

1 . 促进欧洲各国台商之合作,共谋发展工商业及开拓国际市场。

2 . 加强欧洲各国台商之连系、互助与联谊,交换工商管理与学术科技之经验。

3 . 提供欧洲各国台商各种工商及财经资讯,进而加强区域性经贸合作关系。

4 . 提升台商之国际地位,并促进各国对台商权益之保障。

5 . 促进欧洲区域内社会文化之交流,以增进共同瞭解与经济发展。

上述宗旨与世界台湾商会联合总会之宗旨接轨,完全一致,仅将范围自欧洲扩大为世界性。

三、组织与会议

1. 会员国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目前有16个会员国 ﹕法、德、英、荷兰、西班牙、比利时、卢森堡、瑞士、义大利、奥地利、瑞典、挪威、波兰、匈牙利、捷克与俄罗斯,商会成员总数约数百家厂商。

2. 总会长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设总会长一人,任期一年,不得连任。总会长对外代表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对内综理会务,并为会员代表大会之主席。

总会长依章程聘任义务职秘书长及财务长各一人,协助处理会务,任期一年,与总会长同进退。

3. 副总会长与其他成员

所有各会员国之当届会长为欧洲总会之「副总会长」。所有卸任之总会长得聘为名誉总会长,所有卸任之监事长得聘为谘询委员。

4.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各会员国推派,每一会员国每届皆应推派会员代表,至多五名,系会内之最高权责机构。

总会长、副总会长、名誉总会长及谘询委员均为当然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自2007年起固定於五月份於总会长所在国举办。

5. 理事会

欧洲台湾商会联合总会设有理事会,成员为总会长、副总会长、名誉总会长、谘询委员及各会员国推派之理事,每一会员国最多仅得推派一名理事。

理事会议每年应至少举行一次,时间、地点不定,理事有出席会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6. 监事会

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监事长及副监事长各一人,负责监督会务及财务,任期一年,不得由总会长所属会员国产生,理论上亦不得由理事兼任。监事有出席理监事联席会议之义务。

四、创会至今概况

欧洲台商总会创会至今已14年,笔者担任第15届总会长,在历任总会长努力下,会员已发展至16国,历任会长及举行年会地点如下﹕

1. 英国沈为霈 - 伦敦

2. 德国郑东平 -

3. 荷兰许瑞麟 - 阿姆斯特丹

4. 德国刘文堂 - 柏林

5. 法国蔡国泰 - 水都

6. 英国蔡吉春 - 伦敦

7. 德国孙玉顺 - 柏林

8. 荷兰高庆雄 - 奈美根

9. 比利时萧培森 - 布鲁塞尔

10. 西班牙黎万棠 - 马德里

11. 瑞士周仲兰 - 日内瓦

12. 法国黄行德 - 巴黎

13. 英国黄贵乾 - 伦敦

14. 德国杨梅芳 - 慕尼黑

15. 2009年 法国陈淑娟 - 巴黎16. 2010年 西班牙李耀熊 - 马德里

15. 法国陈淑娟 - 巴黎

16. 西班牙李耀熊 - 马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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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23:5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