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 |
释义 | 百科名片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在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下,以“服务会员,构建和谐商会;整合资源,推动粤皖经济;回报社会,传承徽商文化”为根本宗旨。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简介广东与安徽虽相距千里,但人缘相亲,经济文化交往源远流长。蚌埠市位于安徽省北部中心,地处中国南北分界线的淮河中游,历来就是皖北的中心城市,淮河岸边的璀璨明珠。日前,科技部、财政部等六部门批复同意安徽省成为首批开展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份,安徽省将以确定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为主线,建设合芜蚌(合肥、芜湖、蚌埠)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在这种发展背景下,“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正式批准成立,作为为广东安徽两省的经贸往来的强大纽带,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将充分发挥两地优势,资源互补,强强联全,促进两省经济的快速发展。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LOGO说明蚌埠作为花鼓灯的发源地,花鼓文化家喻户晓。本微标结合蚌埠拼音字母“b”艺术组成一个翩翩起舞的造型,再结合蚌埠因盛产河蚌而得名“珍珠城”的寓意,形象地表现出了蚌埠独具特色的区域文化;流畅的曲线宛如淮河一样拥抱着蚌埠,充分彰显了沿淮地域的重要位置。 图案重点突出了珍珠,寓意简称为珠城的蚌埠和珠三角的广东,珠联璧合,深刻地表达了粤蚌两地间人民密切的友谊,充分体现出商会立会之本,搭建两地企业间的沟通平台,促进经济、贸易交往,携手实现共进、共赢、共富、共强的宗旨。 图案重点突出了很多线条,形象地表现出粤蚌两地作为淮河与珠江的水文化的共性特质,商会图案以水为重点,充分体现了商会的本质,贯穿、中立、和谐、以友会商,以商会友!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服务范围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 (二)充分发挥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知名度。 (三)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展市场渠道,给会员带来便利和效益。 (四)开展广东与蚌埠两地经济互动活动,推进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五)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蚌埠创业者在粤的整体形象。 (六)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以及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七)建立商会活动场所,开展徽文化与粤文化的研究与传播,为商会会员和社会各界提供多方面的需求和服务。 (八)宣传安徽及蚌埠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蚌投资发展。 (九)搭建融资担保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资本运营服务。 (十)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加强广东与蚌埠的劳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实现两地人才的有效对接。 (十一)充分利用皖粤资源优势和科学技术成果,开展两地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专利入股、科研攻关、科技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二)承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招商引资等各方面工作。 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商会名称:“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英文译文是Bengbu Anhui Provinc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BAPCCGP。 第二条本商会性质是由在粤蚌埠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联合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广东、蚌埠各界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力量,努力为两地的社会发展、经贸合作、经济建设建言献策,出资出力。本商会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打造和谐商会为根本,旨在构建两地情感交流、信息互通、经贸合作、项目对接、政企桥梁、维权服务的平台,打造一个大品牌商会。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在安徽驻广州办事处和蚌埠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暂设在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1103号商务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协商、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排忧解难; (二)充分发挥商会整体优势及会员单位的特点,积极协助会员单位合理配置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努力提升商会的整体实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会员单位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知名度; (三)向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创业招商项目、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展市场渠道,给会员带来便利和效益; (四)开展广东与蚌埠两地经济互动活动,推进与当地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兄弟社团组织的交流,为两地政府和工商业界及其他相关业界之间的经济联系和协作牵线搭桥; (五)举办联谊活动,为会员创造联络交流的平台,促进会员间的互学、互助,协调会员之间相互利益和解决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维护蚌埠创业者在粤的整体形象; (六)加强与当地政府的联系,开展与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以及新闻媒体间的互动,组织参加政府和其他社团主办的招商、洽谈、展览等活动,协助会员创业和寻求商贸合作机遇; (七)宣传安徽及蚌埠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成就,引导和协助会员回省回蚌投资发展; (八)搭建融资担保和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平台,为会员提供资本运营服务; (九)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加强广东与蚌埠的劳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人才推荐服务,实现两地人才的有效对接; (十)充分利用皖粤资源优势和科学技术成果,开展两地科技成果转让、技术专利入股、科研攻关、科技人才培训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十一)承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和交办的招商引资等各方面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凡是在广东的蚌埠企业,在蚌埠投资的广东企业,均可以加入本商会。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四)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五)积极参与商会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必备证明文件;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由本商会秘书处组织考察,经审核并通过; (四)发给会员证; (五)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四)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要求本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章程; (二)执行本商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五)积极参与商会组织的活动并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5000元; (四)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6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除名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二条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监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三条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至少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将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常务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常务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二条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常务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商会设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秘书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于本商会工作及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并落实秘书处有关工作; (四)推选出轮值执行会长。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使法人权利,落实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及会长会议所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追认。 第三十九条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追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合法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作出明确规定,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商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四条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四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开展面向商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须提前6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条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七条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通过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发展历程一、成立大会 2011年8月20日下午在广州珠江宾馆隆重召开“广东省安徽蚌埠商会成立庆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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