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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释义

基本信息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长政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切实改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晋政发[2011]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住有所居”为目标,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促进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农村困难群众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制度,加快推进棚户区、旧住宅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基本解决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农村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有效改善。

(三)基本原则。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量力而行,适度保障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功能齐全的原则。

二、目标体系和目标任务

(一)十二五期间,我市住房保障工作要着力健全完善三大体系:

(1)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以扩大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住房保障体系;

(2)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完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制度。以政策完善为重点,健全完善解决城镇中等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住房支持体系;

(3)进一步实施城乡住房改造工程,以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和农村危旧房改造为重点,健全完善提升旧住宅区群众居住质量、居住环境的住房更新体系。

(二)目标任务

形成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通过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配给,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住房;全面完成我市集中成片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通过加快农村危旧房改造,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条件和居住安全问题。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十二五”期间,全市低收入的住房困难家庭要逐步纳入保障范围。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财政情况和实物配租保障能力,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三)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可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市场平均租金给予补贴。

要逐步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十二五期末,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廉租住房房源。要采取政府新建、改建、配建、回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中按一定比例配建,并在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配建比例等事项,建成后由政府回购;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由政府出资相对集中建设。

(五)资金来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资金来源一是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二是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三是省级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四是市、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五是土地出让净收益不得低于2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六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全部余额;七是社会捐助资金;八是其他资金,包括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专户利息、债券、贷款和由于房地产开发项目未履行配建条件而缴纳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等。

四、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应退出福利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房的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二)建设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三)供应方式。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四)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人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权属登记部门要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 从2011年起,新购经济适用住房不得自行上市交易,买受人确需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面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按程序分配。买受人不得出租、闲置或私自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一律收回,没收租售所得收益,并不得再申请保障性住房。

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及外来务工人员。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常住非农户口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内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区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但在市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二)建设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三)房源来源。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是新建、改建、配建、回购、企业自建、社会捐赠等。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以在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旧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为主,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

(四)资金来源。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资金,一是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二是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是贷款、债券;四是企业自筹资金;五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六是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五)保障方式。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程序按照廉租住房供应程序执行。

六、完善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制度

(一)建设要求和标准。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用土地定向开发建设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且限定最高销售价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要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建筑面积90平方米左右的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

(二)供应对象。限价普通商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120%之间,人均住房面积低于上年度人均住房平均建筑面积的80%的家庭。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首先满足本单位无房家庭;其次是现有住房未实施房改政策的家庭;第三是现有住房为自有产权或实施过房改政策但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准的家庭。

(三)严格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应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权属登记机关在相关权证上注明“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及购买面积、所属单位等内容。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自权属登记之日起3年内,不得上市交易。3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价款。

七、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统筹推进棚户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要有计划,分步骤,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配合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相协调的原则,坚持原址改造,异地安置相结合的原则。要符合以下要求: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外来农民工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四)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要统筹安排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普通商品住房、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

八、完善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和管理

强化责任,严格住房保障准入条件,根据已出台政策和标准,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对象条件的审核。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按照申请、审核、公示、登记、轮候和退出程序实施保障,限价普通商品住房以开发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申请审核。

实行《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制度,对经审核且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居民发放《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并注明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作为城镇居民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购买的资格证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执证城镇居民的保障条件符合性实行年度复核。

积极落实审核机构和人员,完善审核工作制度和流程,加强审计和社会监督。加快居民收入诚信体系建设,健全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制度,建立由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财税、金融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保障对象收入联合核查机制和收入审核平台。加快房产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房产信息联网查询体系。强化保障性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管理机制,严格准入和退出制度。

九、完善配套政策、加大建设力度

(一)落实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总量不应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要明确供应指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把企事业单位富余存量土地纳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用地,统筹使用,所建保障性住房优先用于解决原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职工的住房问题。对于现有的焦化、化工、机械加工(含电镀)、农药等工业企业废弃地转为住宅用地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组织开展土壤风险评估及修复工作。修复后经相关部门检测符合住宅用地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居民住宅用地的选址。

(二)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征得相关企业同意后,可按下限减半计收。

(三)保障性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环节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房产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对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保障性住房的企业(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四)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五)社会向政府捐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六)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以及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合理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组并建立市级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领导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勘测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等单位组成,主要任务是协调解决住房保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以及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租售和管理;住房困难标准的确定和住房困难家庭的认定;保障对象的登记核准;租赁补贴发放的管理;住房保障对象档案的建立,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住房保障具体管理办法;

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立项和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省投资补助;

市监察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及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使用等工作,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市审计局负责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拨付、使用、管理、租金收支以及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落实土地优惠政策;

市规划勘测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在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规划许可条件中明确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和事项;

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并负责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核定和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中低收入家庭、外来务工人员的户籍、车辆所有情况的认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下岗、失业等困难家庭的认定,负责对社会保险缴纳和劳动合同备案情况的认定;

市物价局负责核定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标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及廉租住房租金核减标准;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销售价格以及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最高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落实利用公积金收益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政策;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我市保障性住房有关办法、实施细则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一、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部门或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08]64号)同时废止。

长治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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