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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案例注释版
释义

图书信息

作 者: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编写组 编

丛 书 名: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ISBN:9787509315347出版时间:2010-06-01版 次:1页 数:161装 帧:平装开 本:32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法律法规

内容简介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是审判经验的结晶,是法律适用在社会生活中真实、具体而生动的表现,是联系抽象法律与现实纠纷的桥梁。因此,了解和适用法律最好的办法,就是阅凄参考已发生并裁判生效的真实案例。从广大读者学法用法的实际需要出发,恨据最新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我们组织编写了这套“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丛书。该丛书侧重“以案释法”,期冀通过案例注释法条的方法,帮助读者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以及领会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

丛书最大的特点是:

第一。权威性。

丛书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从阐释法律规定的需要出发,加工整理而成。对于没有相关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则从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部门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提炼条文注释。

第二。示范性。

裁判案例是法院依法对特定主体之间在特定时间、地点发生的法律纠纷作出的裁判,其本身具有真实性、指导性和示范性的特点。丛书选择的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第三。实用性。

每本书都由专业人士撰写主体法的适用提示,以帮助读者对该法有整体的了解。丛书设置“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的相关案例,归纳出案件要点,以期通过相关的案例,进一步发现、领会和把握法律规则、原则,从而作为解决实际问题的参考,做到举一反三。此外,我们还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收录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的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依法赔偿】

案例1 国家赔偿法中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不作为

案例2 具体行政行为和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请求国家赔偿的条件

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三条【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3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赔偿诉讼发生竞合时,当事人具有选择的权利

案例4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范围】

案例5 滥用职权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6 侵害期待的财产利益,不属于造成财产损害

案例7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时未尽注意义务,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应予赔偿

第五条【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行政赔偿请求人】

案例8 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第七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9 内设协调机构不具有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资格

案例10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该组织或者个人与相对人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能抵销委托机关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经过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1 针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不属于复议机关加重损害的情形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请求人要求行政赔偿的途径】

第十条【行政赔偿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12 共同被告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是连带责任,被告之间可根据内部责任划分赔偿比例

第十一条【根据损害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第十二条【赔偿请求人递交赔偿申请书】

第十三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

第十四条【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举证责任】

案例13 举证不能的承担败诉风险

第十六条【行政追偿】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案例14 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已经执行的刑罚,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案例15 再审判决撤销部分罪的,对此部分罪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案例16 逮捕或者拘留的,若案件被依法撤销,无论撤销的理由如何,当事人都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刑事赔偿免责情形】

案例17 没有犯罪事实的不属于国家赔偿免责条款

案例18 公民故意伪造的免责,要求公民主观上有欺骗的目的

第二节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二十条【刑事赔偿请求人】

案例19 案外人财产被非法扣押的,有权提起国家赔偿

第二十一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20 在监管范围内,利用职权造成被监管人人身损害的,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应该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案例21 再审之后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一审法院认定有罪,二审法院又改判无罪的,按照再审改判无罪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二条【刑事赔偿的提出和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

案例22 赔偿义务机关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的情形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刑事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决定的作出】

第二十四条【刑事赔偿复议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五条【刑事赔偿复议的处理和对复议决定的救济】

案例23 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举证责任分配】

第二十七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程序】

第二十八条【赔偿委员会办理案件期限】

第二十九条【赔偿委员会的组成】

第三十条【赔偿委员会重新审查程序】

第三十一条【刑事赔偿的追偿】

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二条【赔偿方式】

案例24 申请人的财产被转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是赔偿的责任主体

第三十三条【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5 《国家赔偿法》不具有溯及力

第三十四条【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6 因重大误解达成的赔偿协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7 侵害人身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十六条【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

案例28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应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但未经证实的不确定利益不能作为直接损失

案例29 因自然损耗,未投入实际使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案例30 拍卖价格明显低于真实价值的,应该给付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国家赔偿费用】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

案例31 原审判决的执行导致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债务的,不属于对判决的执行错误,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赔偿请求时效】

第四十条【对等原则】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不得收费和征税】

案例32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诉讼费用

第四十二条【施行时间】

案例33 发生在《国家赔偿法》施行以前的国家赔偿案件。不适用《国家赔偿法》

附录

综合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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