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书画文化研究院 |
释义 | 中国书画文化研究院 中国书法家美术家协会 章程第一条 名称:中国书画文化研究院(China Calligraphy Art Culture Institute)中国书法家美术家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Calligraphers and Artists)。 第二条 法律地位:香港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12-114号顺安商业大厦6楼5室(ADDRESS:RM5 6/F SHUN ON COMMERCIAL BUILDING 112-114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K Zip:999077)邮编:999077 大陆办事处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数码路100号CITYONE国际公寓9008室 邮 编:116023 第三条 宗旨:本院以弘扬书画艺术,报道当代书画活动,进行美术创作,理论研究及挖掘古文化,以保护、开发、研究、利用为宗旨,加强老、中、青年名家的艺术交流,促进国际文化产业的合作,搭建服务平台,加快文化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经济性质: 独立法人 第五条 本院经费:独立自主,依托市场,充分体现书画艺术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第六条 业务范围: 1、组织、开展书画理论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 2、组织、举办大型书画作品展览及笔会。 3、组织、开展书画教学与培训,制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人才培养与推荐。 4、开展全国书画的创作评审、艺术鉴定。 5、编辑、出版书画教材、杂志、报刊、作品集、册页等。 6、书画艺术网络制作开发。 7、代表全国书画艺术界与外界联办展赛,进行对外交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 8、组织、开展本会业务领域内的其它活动。 本院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知名度,依照本院章程开展各项活动。 第七条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能: 1、本院实行法人负责制。 2、本院设院长一人,执行院长三人,副院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3、本院设名誉院长、顾问若干人。 4、根据需要设立服务中心、财务部和各艺术委员会。第十二条 第八条 本院重大问题由院务会集体讨论决定,院务会由院长、副院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副秘书长和艺术委员会负责人参加。 院士第九条 凡是爱好书画艺术或在书画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赞成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积极参加本院活动,按时缴纳院费,均可成为本院院士。凡申请入院经两名院士介绍,填写申请表,经院委会批准颁发院士证书即可成为本院院士。院士为本院书画家的基本称谓。 第十条院士的基本条件: 1.在创作上有较好的基础,参加过省市以上举办的书画展览,在专业报刊或省级报刊上发表过作品。 2.在理论研究上具有一定水平,在专业报刊上发表过理论文章。 3.从事书画教学工作的老师和研究人员。 4.从事书画专业工作的编辑、出版人员。 5.具有一定书画基础的军队将军、师级干部和地方厅局级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 6.知名的演员等。 第十一条本院设有院士、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教授、副教授、讲师;本院对全体院士有联系、协调、服务、组织书画活动的职责。 第十二条院士入会的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院士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3、由本会“专家评审组”审查通过,秘书长或院长签批。 4、由研究院签发证书。 第十三条院士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本院院士有遵守本院章程,执行本院决议,参加本院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院权益,按时交纳会费,有完成本院安排的各项工作的义务。院士参加本院组织的笔会、拍卖、义卖等活动,有享受合理经济回报的权利。院士将获赠全年《中国书画文化报》;获赠全年中国书画文化网的专栏免费宣传; 中国书法家美术家协会会员 中国书法家美术家协会是中国书画文化研究院直属协会。 第十四条申请入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拥护本会的章程。 3、有较高的书画艺术创作或书画鉴赏能力。 4、经本会理事推荐,或由本会直接发函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1、交入会申请书,并附本人1寸免冠照片2张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3、由本会“专家评审组”审查通过,秘书长或会长签批。 4、由协会或协会授权的机构签发证书。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权利: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会内其它合法权益。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七条本协会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等组成。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协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协会下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特殊情况的可采用网上或通讯形式召开。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协会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协会设名誉主席,有理事会提名推举,聘请若干名德高望重的老艺术家担任顾问。各艺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由协会主席聘任。 第十八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证件,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研究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本院尊重艺术规律,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展览、笔会,培训、提升书画艺术,活跃书画创作。把艺术推向产业化、市场化。对成绩突出的个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本院积极组织与国内社会各界的广泛交流,合作发展。积极发展与国际书画机构及各院校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友谊,促进世界文化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院在有必要的特殊情况下响应政府的号召组织书画义卖活动,为慈善事业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院院长、副院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有对本院建设、发展和各项活动多出建设性的意见,多做义务奉献。 第二十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的,按照国家和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费第二十四条 每位院士等每年须交两幅优秀作品于研究院;每位院士每年需缴纳一定的院务费,办理院士证,建立宣传专区。 第二十五条 每位会员,每年需缴纳一定的会员费。办理会员证,建立宣传专区。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所列职位不同时授予,费用需分别缴纳。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经二О一О年四月十八日院务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院务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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