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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
释义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CUA) 英文名称:Chinese Underwater Association 本会从1959年开始在全国开展、普及潜水运动,1986年正式成立。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由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潜水协会,潜水俱乐部,潜水公司、潜水学校以及爱好潜水活动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自愿结成;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潜水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潜水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该会为非赢利性社会组织,属国家体育总局管辖。

任务

(一)开展竞技潜水运动(蹼泳、水下橄榄球、水下曲棍球、水下射击、水下狩猎、水下摄影等)。

(二)开展大众休闲潜水活动。

(三)开展旅游潜水活动。

(四)开展潜水培训活动,签发国际潜水证书。

(五)开展潜水救援活动。

(六)保护海洋环境。

(七)促进该项与国际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国家繁荣富强。

组织机构

1、秘书处

2、运动委员会

3、技术委员会

4、科学委员会

5、器材委员会

6、救生委员会 主 席 张 清 北京2008奥运组委会外联部部长

副主席 辛群英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

杜兆才 辽宁省体育局副局长

陈湘凯 湖北省体育局纪检组长 党组成员

陈正湘 湖南省体育局副局长

刘克军 广东省体育运动学校校长

解文才 广西壮族自治区体育局副局长

王长友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巡视员

石 波 湛江潜水运动学校校长

王振亮 交通部救捞局副局长

孙书贤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司长

孙爱明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

金相灿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水环境研究所

秘书长 苏 科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副秘书长 王茹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龚建初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符继雄 三亚市文体局局长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潜水运动协会,英文名称是:Chinese Underwater Association,缩写为CU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由各省、市部门、潜水俱乐部公司、爱好潜水活动 的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自愿结成,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潜水运动的最高群众组织,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潜水组织的唯一合法组织。本会为非赢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体育工作者和潜水运动爱好者,为推动该项运动的发展积极工作,指导普及潜水运动,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攀登世界体育高峰,为国争光;扩大对外交往,增进该项目与国际组织及各国和地区协会的友好联系与合作,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执行国际潜水联合会的章程。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潜水运动包括:蹼泳、水中定向、水下狩猎、水下曲棍球、水下橄榄球、水下摄影、水下探险、水下旅游、、水下寻物、水下科研等。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全国潜水运动的开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的开展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二) 研究制定潜水运动的发展规划、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以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并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三) 在社会中广泛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潜水运动的开展,大力促进潜水运动的社会化;

(四) 培训潜水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并颁发国际潜联和本会资格证书;制定潜水爱好者、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的等级制度;

(五) 主办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表演、展览、评比等活动;

(六) 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研究改进潜水器材;

(七) 选拔、组织国家代表队,参加国际比赛和与各国或地区协会进行友好交往;

(八) 参加国际潜水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愿为潜水运动的开展与普及做出贡献,拥护本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热爱潜水运动;

(四) 对为本会做出重大贡献和为本会提供一定经费与物质赞助的单位和个人,本会将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五) 在华居住,喜爱潜水运动的外籍公民。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书面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执委会审核通过;

(三) 由本会常委会或由常委会授予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权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申请自由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经本会授权,可承办全国和国际比赛及各种活动;

(五)有申请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本项目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团体会员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任务,为本项目发展作

出积极的贡献;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取得优异成绩或做出贡献的会员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 严重违反本章程及中国潜水运动协会的有关规定;

(二) 在社会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或给中国潜水运动协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委委员;

(三)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四) 听取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审定本会的发展规划,确定工作方针;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委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权力。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组成,任期四年。

第十九条 常委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 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下属委员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下属委员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方能召开,其决议须

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人会议;情况特殊也

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必须具

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委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一) 秘书处

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外联络、国际交往的组织工

作。

(二) 技术委员会

组织教练员业务学习、技术交流、培训、考核,为国家队的组建、训练、管理提供建议指导。

(三) 运动委员会:

1、组织培训、考核裁判人员。

2、负责各项比赛的组织及裁判工作。

3、负责收集整理国际规则的变化情况,及时上报协会和秘书处。

4、负责竞赛规程的制定与修改工作。

(四) 器材委员会:

1、加强与国际潜联有关部门的联系,掌握国际潜水运动器材生产、变化等有关信息。

2、进行项目所需器材研制、改进工作。

3、研究开发适合我国国情、易于普及的本项目运动器材和健身器材。

(五) 救生委员会:

1、负责潜水救生项目的比赛、表演、培训、旅游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

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和比赛规则。

(六) 科学委员会:

1、负责潜水项目的洞穴、考古、生物、地质及其它有关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

2、负责制定本项目的有关规定和比赛规则。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

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售货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委员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会旗、会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由本会统一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各种商业性活动。

第四十六条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专门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制定各自的工作细则,并报请常委会批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1995年3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潜水运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潜水训练课程

(一)潜水训练课程从体验潜水课程至三星水肺潜水教练课程等几个阶段。

二星水肺潜水员晋升三星水肺潜水员时,必须先完成或在三星水肺潜水员课程中完成选修课程中三项以上的课程。

三星水肺潜水员晋升四星水肺潜水员时必须先完成或在课程中完成潜水救援课程。

单项选修课程:

潜水救援

水中环境

水中摄影

搜索与打捞

狩猎与采集

低能见度潜水

深水潜水

洞穴潜水

沉船潜水

潜水器材修护

(二)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潜水员,教练员等级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正式授权的合格潜水员,依能力、资历、职责分为四级,教练员分为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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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9:2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