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它天体上之活动的协定 |
释义 | 《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简称《关于月球的协定》) 为一系列的防止太空军事化、和平利用太空与太空资源的文件之一。1979年12月5日由第34届联合国大会未经投票通过,同年12月18日开放签字,1984年7月11日生效。协定包括序言和21项条款,内容涉及探索和利用月球,自由进行科学研究,矿物样品的取样和保护,设立月球登陆基地以及向月球发射航行站等问题。 协定宣布月球及其自然资源是“全体人类的共同财产”,“月球不得由任何国家依据主权要求,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已有”。“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行为或以敌对行为相威胁,均在禁止之列。”“禁止在月球上建立军事基地,军事装置及防御工事,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协定规定“月球应供全体缔约国专为和平目的而加以利用,”并强调,“月球的探索和利用应是全体人类之事,并应为一切国家谋福利,不问它们的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如何。 主要内容为:(l)月球(包括绕月、飞向及飞绕月球的轨道)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在月球上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禁止在月球上设置核武器或任何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禁止在月球上设立军事基地及军事装置、试验武器及举行军事演习;(2)月球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不问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程度;各国都应平等地、不受歧视地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月球;(3)探索和利用月球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月球的现有平衡遭到破坏,防止地球因地外物质的进入受到不利的影响;(4)各国可在月球的表面或表面之下的任何地点进行探索和利用;(5)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得依据主权要求或通过利用、占领或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己有;(6)将建立国际制度,以便有序、合理地开发、利用和管理月球资源;各国应公平分享资源所带来的惠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为开发月球作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别照顾;(7)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一切航天器、装备、设施和站所等应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同时应对缔约国开放,以便接受对其活动是否符合月球协定规定的检查。 《月球协定》涉及月球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分享等与各国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各国均持慎重态度,至今批准的国家甚少,美、俄等主要空间国家未加入,我国也未加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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