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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外教招聘
释义

外教招聘,即招聘外籍教师。

随着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实力的提升和国力的增长,中国的外语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校开始使用外籍教师进行外语教学,因此,外教招聘成了这些学校外事部门或者外事负责人每年要负责的任务之一。

一般来讲,我国教育领域外教招聘多指英语外教的招聘,也有部分学校招聘法语外教,德语外教,韩语外教,日语外教,俄语外教,阿拉伯语外教,西班牙语外教等小语种外教。

外教招聘学校资质要求

在我国,对外教招聘学校有资质要求,只有获得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的聘请外教资质证书的学校,才可以聘请外教。具有外教聘请资质的学校才可以给外教办理工作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合法使用外教。

聘请外教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聘请程序

我国国内各单位要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必须具备经所在地相关政府管理部门检查通过,并经国家外国专家管理局批准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申办外国文教专家资格的程序如下:

1、由申请单位向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公安、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到单位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的主要内容有:1)单位涉外管理制度;2)为外专提供的生活实施是否符合标准;3)有没有专职管理队伍;4)有没有安全组织等;

3、通过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后,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省属院校直接由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

4、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会同省外办、省公安、省安全部门对当年度申报单位进行复查,复查通过后报国家外国专家管理予以批准;

5、国家外专局正式予以批复。申报单位正式获得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资格。

各单位每年还要接受年检。

具聘请外专资格的单位方可自行聘请外国文教专家,聘请程序如下:

1、聘请单位自主与外籍求职人员谈定聘请条件,签订聘请合同,专文报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管院校直接报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需为外教提供的条件一般为:

1)国家对外教的工资规定的最低标准为每月2200元/人,上不封顶;

2)一年合同期的提供往返国际旅费或规定最高限额(一般定为7000至8000元),半年期的提供单程机票;

3)免费提供住房,一般要求:有单独卧室、起居室、厕所与浴室,设彩电、冷暖空调、可上网电话、冰箱、洗衣机及必要的家具等;

4)另外给予一定的电话费、水电费补贴或全额承担;

5)每年给予2200元的旅游补贴;

6)一般按本单位中国职工的的标准给予医疗补贴;

7)享受带薪假期;7)到最近的国际机场接送;

8)教学时数一般在12到16小时/周;

2、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出具邀请信与专家确认件(有些省份需到省外办申办这两份文件);

3、寄递邀请信与专家确认件给外教;

4、外教赴我国驻其所在使领馆申办工作签证。即:Z签证或讲学签证,即:F签证;

5、外教确定来华日期,预订机票,通知聘请单位接机;

6、外教到校。

另外,因许多聘请单位聘请时间紧急,国内不少省、市可以同意各单位让外教先申办旅行签证来华,入境后在一个月内由聘请单位代为更改签证字头。

外教来单位后还需及时办理以下手续

1、在来单位后的24小时内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申办好外国人住宿登记手续,否则将受到公安部门的处罚;

2、在一个月内率外教到政府指定医院接受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书;

3、向省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或省外办申领外国专家证;

4、经所在地公安部门向具签证颁发资格的公安部门申办外国人居留证。至此,外教可以安心在聘请单位任教了。聘请单位还必须做好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8、卫生健康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领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来自国外的船舶、航空器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时候,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船舶、航空器,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

(1)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

(2)入境的人员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

当事人对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给予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预期不起诉又不执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违反本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聘请外教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聘用外因文教专家的合同。外国专教专家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教育、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卫生、体育工作的外籍专业人员。 通过政府间、友好城市、校际交流和民间组织等有关派遣外国文教专家的协议,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订立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应依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当事人双方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通过信函达成协议的,签订确认书后,方为合同成立。 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1 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国籍;

2 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3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5 薪金数额、支付方式和其他费用;

6 违反合同的责任;

7 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8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第七条 合同订明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制订的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标准合同,签订适合双方实际情况的聘用合同,并协商订立具体条款。

第九条 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担保,其方式及担保金额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商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2 采取欺诈或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

第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的,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如当事人双方同意继续合同,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如当事人认为必要,可到中国公证机关对聘用合同依法进行公证,也可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地方外国文教专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

第三章 外国文教专家聘用合同的履行和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诱因,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如当事人一方持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如另一方提供有履行合同的充分证据时,合同应继续履行。如当事人一方所掌握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证不确切而中止履行合同的,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反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有权索赔。

第十八条 如当事人双方均违反合同,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受到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费用合理的部分由对方赔偿;如能够采取措施而未及时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损失部分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损失,并应在十五天内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义务的,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如期履行合同的,在事件后果影响持续期内,可免除其迟延履约的责任。

外教招聘订立合同注意事项

1.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确定,任何口头协议都将视为无效

2.签订合同

合同签署时间应在外教来华前,已在华的应在入职之前;

出于综合考虑,我们建议如果受聘外教在国外,应在受聘外教来华前签订正式合同。

如果受聘外教在我国境内, 应该在受聘外教到职前签订正式合同。

3.签订人

签署人应为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所授权的人。被授权者应有授权书,其他人签字的合同均视为无效合同。

4.合同期限

合同期以一年为宜,但连续在华合同期总计不宜超过五年。

5.合同更改

当事一方要求修改原合同,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以文字形式确认修改或增删的内容,未达成一致意见以前,应仍按原合同条款执行,直至合同期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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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19: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