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司法三段论的结构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张其山 著 丛 书 名:法律方法文丛出 版 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ISBN:9787301173428 出版时间:2010-06-01版 次:1页 数:186装 帧:平装开 本:16开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司法制度 内容简介《司法三段论的结构》作为一种法官裁判的思维技术,司法三段论并未被抛弃,而是被重新阐述,以适合司法裁判的实践情况。《司法三段论的结构》立足于司法中心的视角,探讨传统司法三段论的核心问题,即作为大前提的法律规范和解释如何转化为裁判规则,并借由三段论的原有功能和结构来描述和评价法官裁判的过程。 作者简介张其山,男,河南信阳人,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在《现代法学》、《山东社会科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合译《法律论证原理》,参编教材三部,主持教育部和山东省社科项目两项。 ·查看全部>> 目录导言 为何要重构司法三段论 第一章 作为判决结构的司法三段论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判决模式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判决模式 第三节 我国的判决结构 第二章 司法三段论的理论检讨 第一节 从普通三段论到司法三段论 第二节 逻辑学家的努力:司法三段论的形式化 第三节 法学家的努力:司法三段论的规范化 第四节 批评与回应:重建司法三段论的思维模式 第五节 司法三段论的结构模型 第三章 司法三段论的结构重建 第一节 裁判规则的创立 第二节 从案件事实到法律事实 第三节 判决的得出 参考文献 后记 ·收起全部<< 前言自19世纪概念法学发展到极致以来,作为概念法学的核心内涵的司法三段论就受到有力的批判,其中最为出名的是霍姆斯的一句名言:“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不过,这种批判乃出于对传统法律实证主义和形式主义本能的反叛,缺乏论证的系统性和严密性。更重要的是,这种理论只“破”不“立,,的一般立场容易威胁乃至颠覆近代法治的根基。到了当代,西方法理学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理论兴起之后,学者们对司法三段论的批评不仅从理论上全面省思了司法三段论的利弊得失,而且提出若干解救其弊的理论策略,从而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完善了法律适用理论。 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未使法官判决过程变得简单。它们试图以某种形式规则或实质标准来替代司法三段论,然而这些努力只是在构建理想的辩论模型,而没有考虑如何为法官判决提供一个清楚的判决过程的指引。通过两大法系及我国司法实践的考查,我们发现,司法实践中决定法官判决的思维技术仍然是司法三段论。抛弃了三段论,也就抛弃了司法判决赖以存在的形式基础。在批判的热潮中,我们也看到一些法学家依然对涵摄三段论持肯定立场,如德国学者普维庭、拉伦茨等。就我国而言,法律方法的研究仍处于初级的引介阶段,甚至连何谓法律方法都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理论研究过程中引进的诸如司接受性、听众等理论除了因翻译原因造成的生僻外,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找到自己的土壤,这不但没有对司法过程起到良好的作用,反而使法官感到迷惑不解,很多法官抱怨“你不说我倒还明白,你越说我越糊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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