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辽宁省司法厅 |
释义 | 辽宁省司法简介辽宁省司法厅恢复重建于1979年。为正厅级建制。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狱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及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辖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负责管理司法鉴定,组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领导介绍张凡,男,汉族,1955年6月生,内蒙古克旗人。1975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2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本科学历。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负责辽宁省司法行政全面工作。 单成繁,男,汉族,1956年6月出生,1974年8月参加工作,1978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正厅级)。 崔可兵,男,汉族,1953年3月生,辽宁沈阳人。1970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9年1月参加工作。解放军空军政治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毕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学位。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分管基层、社区矫正、法律援助、劳教工作。 于大力,男,汉族,1966年3月生人,辽宁鞍山人。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1年10月参加工作。中国政法大学毕业,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成员。人民警察二级警监警衔。分管律师、公证、司法考试、法制工作。 佟甫,男,汉族,1955年3月生,吉林舒兰人。1974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6年2月参加工作。中共辽宁省委党校经济学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现任辽宁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分管干部管理工作。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 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建制。辽宁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指导和管理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二)增加的职能 组织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律师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律师的专业培训、奖惩及律师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律师协会。 2.将公证员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和公证员专业培训、奖惩及公证宣传等职能,交给省公证员协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监督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监狱管理工作。 (三)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七)组织指导全省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八)参与有关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法学理论研究及司法领域人权问题研究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管理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计划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十)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工作,协助省辖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规定,管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司法厅设8个职能处室和劳动教养管理局。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省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工作;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负责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接待、保密、保卫工作,承担文电审核和收发运转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档案及档案库管理工作。 (二)法制宣传处 拟定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工作和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工作;负责审核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负责对律师、律师事务所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工作;审核、颁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并对执业证书年检注册。 (四)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全省公证工作;承办公证机构的审批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证员考试、公证员的资格审查、考核、任命及注册工作。 (五)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法律服务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六)法规处 组织拟定省司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参与有关法规的草拟、修改并提供咨询服务;负责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法制建设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设立仲裁委员会的登记工作;指导法学专业社团和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组织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听证活动。 (七)计财装备处 研究拟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政治部 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及队伍建设。 (八)人事教育处(警务处) 负责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干部教育、组织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拟定在职司法行政系统干警、企业法律顾问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指导全省法学教育、科研和理论研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负责厅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干部管理工作,对协管干部进行考核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见;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警衔评授工作;负责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的内务管理工作。 省司法厅劳动教养管理局 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和教育工作。拟定劳动教养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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