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解宾王 |
释义 | 解宾王(998—1073),字伯京,蓬莱县人,宋仁中天圣年间中进士。王安石《临川先生集》有《解宾王太常少卿制》稿;《全宋文》提及甚多:《解宾王可开封府推官制》《解宾王可开封府判官阎询可开封府推官制》《张中庸可兵部员外郎高良夫可金部员外郎解宾王可兵部郎中石扬休可祠部员外郎制》《太子宾客解宾王可守工部侍郎致仕》(苏颂《苏魏公集》);其子有《利州路转运使解宾王男遵范可授试秘书省校书郎制》(《蔡忠惠集》)。 解宾王初任黄县县令,在明道年间,天下大饥,而山东尤甚。民有菜色,委仆于道者相枕藉。宾王叹曰:“置令所以牧民也,安忍坐视其死哉!”因劝富人初粟以赈其不给,人赖而活,独无流冗。是时陈荣公执中,为天章阁侍制,京东安抚使。至邑。上公治状,天子嘉之,就迁著作佐郎。在官五年既去也,民今思之。 宾王六十二岁时尝为营葬降职。《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宋仁宗嘉祐五年(1060年)春正月己亥,兵部郎中、秘阁校理、知潍州解宾王落职知建昌军。始,宾王以营葬求知登州。及(胡)俛代宾王,乃言营葬者不得请乡郡,又因事杖其妻党。宾王衔之,遂讼俛尝擅役军匠,伐州廨桐木作私器。俛既坐自盗,而知谏院范师道言:“宾王与俛并在馆阁,事缘乡里,嚣然作讼,颇亏士风。”故并黜之。又云,(赵)彦若前通判淄州,狱有失火、伪印者,法当死。彦若曰:“在律杂犯死罪,亲年九十无兼养,应上请。”与知州解宾王议异,遂独剡奏,二人皆得贷死。宾王慊之,因讼彦若不过厅,故坐谪。张舜民志彦若墓,云宾王寻有旨勒停事。“勒停事”,盖即“并黜事”也。 苏东坡《北海十二石记》云:“熙宁己酉岁(1069年),李天章为登守,吴子野往从之游。时解贰卿致政,退居于登,使人入诸岛取石,得十二株,皆秀色粲然。适有舶在岸下,将转海至潮。子野请于解公,尽得十二石以归,置所居岁寒堂下。”《蓬莱金石录》以为解贰卿为宾王二子皆补之,大谬;《高士吴远游先生年谱》云“解贰卿,应为解宾王。”是。贰卿即侍郎。尚书称卿,侍郎副之,故称贰卿。唯《年谱》所引《续资治通鉴长编》熙宁六年(1073年)十月载:“刑部侍郎致仕解宾王卒。”亦误。解宾王墓志称“拜工部侍郎,居于家”。按《全宋文》亦以工部是也。致政即致仕退养,古人七十致政,时宾王七十二。 解宾王葬于蓬莱县志“龙化原”,或在蓬莱解宋营一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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