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 |
释义 |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成立于1954年5月4日,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我省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力量的该省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该省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有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学生联合会、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吉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吉林省青年星火带头人协会、吉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吉林省青年音乐家协会、吉林省青年摄影家协会及各市州青联等17个会员团体。该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青联委员是全省各界青年中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机构简介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是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的团体组织之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为核心的各青年团体的联合青年统一战线组织。该组织实行团体会员制,青联委员是全省各界青年中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团结教育各族各界青年;鼓励青年学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最广泛地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青年的合法权益;引导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为青年成长、成才服务;吉林省青年联合会致力于通过与周边国家和青年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促进吉林经济的发展和东北亚地区经济开发与建设,在此原则下,愿积极发展同台湾青年、港澳青年及海外青年侨胞的联系与团结,发展同世界各国青年及青年组织的交往和实质性合作。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吉林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吉林省委员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有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学生联合会、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吉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吉林省青年星火带头人协会、吉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吉林省青年音乐家协会、吉林省青年摄影家协会及各市(州)青联等17个团体会员。共有常委128人,委员532人。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注重开拓国际交流和海外联系。近年来,省青联每年都向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派出友好访问团组,并接待来自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友好团体。目前,我们已与日本、韩国等国的优秀青年组织建立了友好合作关系,其中有:日本宫城县青年团联络协议会、韩国江原道青年会议所等,极大地促进了中国青年与国际青年的交流、合作。 站在全局看青联,着眼未来看现在,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魄力加速发展,相信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将为您的事业提供平台、创造机会。我们会协同全体青联委员,竭诚希望国内外青年朋友和社会各界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为加快吉林振兴、推动中国发展、建设和谐世界,不断开拓、创新、拼搏、奉献。 组织通则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根据《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组织通则。 第二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JILIN PROVINCIAL YOUTH FEDERATION)简称为吉林省青联或吉林青联(JPYF),为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三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吉林省基本人民团体之一,是以吉林共青团为核心力量的吉林省各青年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各族各界青年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团结和凝聚各行各业杰出青年人才的组织,是代表吉林青年对外交往的主要团体。 第四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基本任务: (一)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最广泛地团结联络各族各界青年,巩固和发展青年爱国统一战线; (二)凝聚青年力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三)引导和服务青年,鼓励青年积极健康地参与社会生活,努力为各族各界青年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服务; (四)代表青年利益,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五)联系、团结港澳青年、台湾青年、海外青年侨胞; (六)发展与各国青年的交往与合作。 第五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由团体会员、个人委员组成。 第六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团体会员 第七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团体会员是指全省性的青年组织、青年社团、市(州)青年联合会、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等青年团体。凡依法成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及本会组织通则并自愿申请加入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青年团体,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目前共有共青团吉林省委、吉林省学生联合会、吉林省青年企业家协会、吉林省青年志愿者协会、吉林省青年星火带头人协会、吉林省青年书法家协会、吉林省青年音乐家协会、吉林省青年摄影家协会、吉林省青年科技工作者协会、中国银行吉林分行青联及9个市(州)青联19个团体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本会确认后为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指定席位委员。团体会员通过指定席位委员行使在本会享有的各项权利。团体会员的指定席位委员因特殊情况无法行使权利时,经其所在团体同意,可授权或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提供正当权益保障和服务; (五)向本会推荐个人委员; (六)自主开展本团体工作。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通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六)反映其所代表青年群体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团体会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一)不缴纳会费;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团体会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对团体会员作出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团体会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章 个人委员 第十四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个人委员,由各团体会员推荐的代表、与各有关单位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别邀请的青年代表出任。 第十五条 个人委员的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承认《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章程》,承认本会组织通则; (二)具有一定影响的青年代表人士或杰出青年人才; (三)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够代表青年在本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四)本会每届个人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常务委员当选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十六条 个人委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五)通过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个人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组织通则; (二)遵守本会规章制度;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了解和反映青年意见和要求,维护青年合法权益; (六)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担任代表和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中担任委员的本会委员,受本会委托,反映本会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八条 个人委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取消其委员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二)不履行本会规定义务; (三)其他应当取消个人委员资格的情形。 第十九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对个人委员作出取消其个人委员资格决定前,应向该个人委员说明理由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条 个人委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全体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的职权: (一) 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罢免本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 (四)有必要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由团体会员指定席位委员和个人委员组成。每届委员会组成方案及推荐办法由上届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决定。每届任期内有必要变更委员名额及相关事宜,由本届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每届委员会任期五年,特殊情况下,经常务委员会决定,可提前终止或延长任期。 每届委员会任期内,团体会员在本会指定席位的人选工作变更后,由接任人选替补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 团体会员认为有必要变更本团体指定席位委员时,可提出申请并经常务委员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届举行两次,会期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全体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全体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对全体委员会负责。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委员会的职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制定、修改本会组织通则; (二)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由选举产生的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提出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常务委员、副主席和主席提出的辞呈,决定常务委员、副主席、主席的增补和罢免; (五)根据主席提名,决定本会秘书长; (六)执行全体委员会决议; (七)决定本会工作机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负责人; (八)行使全体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期由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由主席指定的副主席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二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由全体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办公会议。 第三十四条 主席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处理常务委员会重要日常工作; (三)决定主席、副主席分工;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本会副秘书长; (五)研究决定提交常务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 (六)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 (七)研究决定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五条 主席因故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应由主席指定一位副主席代行主席职责。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因故长期无法履行职责时,应自动辞职或由常务委员会建议罢免。 第六章 年度执行主席 第三十六条 年度执行主席的产生。吉林省青年联合会年度执行主席在副主席中产生,年度执行主席可以自荐、委员联名或主席办公会议推荐,由常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原则上不得连任。 第三十七条 年度执行主席工作职责: (一)接受主席、常务副主席领导; (二)负责年度内省青联日常事务; (三)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四)召集并主持主席办公会议; (五)组织开展青联有关活动; (六)指派驻会专职副秘书长1人。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协调各界别组和其他工作机构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协调委员相关事务; (四)负责对外联络协调工作;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有关事务。 第四十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常务委员会决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主席办公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 秘书长的职权: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的决议、决定; (二)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制定、实施秘书处各项规章制度; (四)列席主席办公会议; (五)完成常务委员会、主席办公会议、主席交办的工作; (六)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事务。 第四十一条 驻会专职副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执行落实主席办公会议、常委会、委员大会、秘书处的决定和交办事项; (二)协助秘书长做好秘书处日常工作; (三)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青联活动; (四)负责《吉林青联》杂志编印和网站有关信息收集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与委员的联系沟通,及时掌握委员情况。 第八章 界别组 第四十二条 界别组是在常委会和主席办公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由省青联委员组成,按照有利于联系、便于经常组织活动和自愿、协商、统筹安排的原则建立。界别组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委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界别组的工作是省青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界别组负责联络本界别的青联委员,活跃本界别的工作,贯彻落实省青联秘书处的工作任务,开展有益于社会和青联事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四十四条 界别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组长、副组长的人选由常委会决定,每届任期5年。秘书长负责界别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人选、任期由界别组推报省青联秘书处决定。 第四十五条 省青联每年定期召开界别组工作会议,由界别组负责人、秘书长参加,研究、交流界别工作。界别组根据常委会议的精神,部署和安排本界别组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向常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四十六条 各界别组每年至少开展三次活动,一次主题性活动,两次联谊性活动。主题性活动要着眼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眼于共青团工作和青联事业的整体发展,充分发挥界别优势,结合本行业业务特点服务社会、服务青年、服务委员。联谊性活动要着眼于加深委员之间的了解,增进委员之间的友谊,促进委员的身心健康。 第四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各界别组可以相互开展跨界别、跨区域横向联谊交流活动,也可邀请其他界别委员参加本界别组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各界别组开展活动前要将方案报界别组长审批后,与省青联秘书处沟通、协商。在活动过程中,省青联秘书处予以协调和配合。各界别组联合社会有关方面开展活动时,需提前与省青联秘书处沟通、协商,经吉林省青联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九条 各界别组以开展公益性活动为主,原则不能从事有偿性经营活动。界别组的活动经费原则上以自筹为主,各界别组秘书长在界别组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筹措本年度界别组工作经费。 第五十条 各界别组要加强活动的信息反馈工作。省青联秘书处将通过相关载体向全体委员通报各界别组的工作情况,对工作表现突出的界别组给予奖励。 第五十一条 省青联秘书处负责与各界别组秘书长的日常联系和沟通。 第九章 市(州)、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 第五十二条 各市(州)、系统(行业)均可依据《中华青年联合会章程》和本会组织通则,按照吉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参照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的组成办法,建立市(州)、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 第五十三条 各市(州)、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可依据本会组织通则制定市(州)、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的组织和工作细则,并报本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与各市(州)、系统(行业)青年联合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第十章 经费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财政经费和专项拨款; (二)会费;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吉林省青年联合会组织通则经本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组织通则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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