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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释义

协会概况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是经广西区建设厅批准,广西区民政厅登记,于2004年10月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目前有单位会员145个。是全区从事建设监理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团。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的宗旨是:发展、繁荣广西建设监理行业。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的业务有: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政府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为会员服务,为会员办实事。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为创建行业两个文明做贡献。广西建设监理协会坚持社团工作的“三自”方针,促进广西建设监理行业的发展、繁华与进步,组织会员开展行业内各项业务活动。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设有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办有会刊、会讯,面向会员单位发行。

协会章程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定名为广西建设监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由广西合法从事工程建设咨询监理的各类监理企业(事)业及监理工程师等监理工作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维护监理市场秩序,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监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发展,沟通政府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意见,为建设单位和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服务,为会员服务,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广西区建设厅的领导,接受广西区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南宁市朝阳路49号。广西建工集团大院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研究和探讨建设监理的理论、方针、政策及工作方法;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大力推动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宣传贯彻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推动科技进步;

(四)组织交流推广建设监理的先进经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举办有关技术、经济、项目管理、建设监理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建设监理业务专题讲座;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业内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六)为会员提供技术信息和咨询服务;

(七)组织评选和表彰在建设监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协助会员做好ISO9001质量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九)承办政府交办的事项,承担会员单位和其它协会要求协办的工作;

(十)建立发展与同行业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监理业务有关的交流合作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国家建设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监理企业,在广西境内开展工程监理业务,遵守法规法纪,维护职业道德,履行合同职责,保护客户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拥护本协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的监理企业(事)业和中介代理咨询机构,均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正式单位会员。

(二)从事专业监理工作或咨询工作三年以上,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突出的专业技术水平,且持有全国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咨询资格证书的个人,拥护本协会章程,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可申请参加本协会,经批准成为本协会正式个人会员。

(三)在建设(监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监理人员、管理人员或有关专家学者;以及任何关心、支持、热爱建设(监理)事业并拥护本协会章程的有关院校、协会组织、集团和咨询机构均可自愿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成为名誉会员。名誉会员没有表决权,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名誉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办理入会登记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由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和协会章程一份。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会员代表大会的议案有表决权。

(四)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五)对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接受协会委托的工作,提供协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按规定交纳的会费。并在每年一季度交纳。

第十二条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如果无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一年以上,视为自动退会,本协会将其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不遵守协会章程和有关决议,或严重损害协会的利益和声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派的代表组成,每届五年。

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能是:

1、制定或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或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4、讨论代表大会议题,并做出决议。

5、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6、决定协会重大变更或终止。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建设厅、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选举的理事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负责起草向代表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

(二)组织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并在副会长的人选中,由会长提名决定常务副会长1人。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1人。会长、副会长和常务会长由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任期时,理事会应从副会长中选举一名接任会长,从理事中选举一名接任常务理事填补空位。增补人员任期到下届代表大会结束时为止。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或实体机构,对内部办事机构进行管理,决定有关负责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 1 人,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管理协会财产。

(九)负责制定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协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区建设厅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广西区建设厅审查并经广西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资产为共有财产,协会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协会章程进行管理。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年度会费。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团体或个人的赠款。

(三)协会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获得的经济收入,百分之七十用于发展符合本协会宗旨的事业;百分之三十用于本协会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增、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广西区民政厅和广西区建设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广西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区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区建设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在广西区建设厅和广西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4年11 月 30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广西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自律公约

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监理执业行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促进广西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章程》,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广西区内从业的监理单位和个人,本协会会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 监理单位职责与纪律

第三条 监理单位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坚持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实施监理。认真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四条 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接监理业务,严禁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从中非法牟利。

第五条 依法签订监理合同,不得搞同体监理、不得搞"阴阳"合同。

第六条 监理单位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资质证书》,不得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开发房地产、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也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隶属或利益关系。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不得在监理招投标活动中串通作弊、弄虚作假、扰乱招投标工作秩序。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以诋毁对方、相互杀价、超标准降价等不正当行为招揽监理业务。认真按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479号文要求的有关监理取费办法及标准收取。

第十条 监理单位及个人不得故意损害业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监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项;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应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十一条 提倡监理人员的合理流动,各会员单位之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或限制监理人员的正常流动。

第三章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准则从事监理活动,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规范、标准,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更新知识,保证其知识和技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要公正地维护业主和被监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尊严和名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监理工程师应持证上岗,只有取得国家人事部、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担任工程项目总监。并且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监理工程师在监理单位之间的正常流动,应及时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注手续。

第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损害他人名誉,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不能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不得在国家机关、施工、材料和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兼职;不得为所监理的项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商;不得接受被监理方任何礼金和报酬。

第4章 违约惩戒

第十七条 违反本公约的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由纪律委员会给予惩戒。

第十八条 惩戒方式: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或公开登报(互联网上公告)批评

(三)取消参加评优资格,建议暂停参加监理招投标资格一年

(四)建议区业务主管部门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

(五)建议区业务主管部门吊销其单位资质证书或个人岗位证书

(六)甲级监理单位违约行为同时将上报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建议惩戒

第十九条 首次违反第四至十一条者给予第十八条(一)、(二)款惩戒,记入档案,列为年检重要考核内容。再次违反者给予第十八条(三)至(六)款惩戒。 首次违反第十四至十六条者给予第十八条(一)、(二)款惩戒,记入档案,列为年检重要考核内容。

再次违反者给予:

1、建议业务主管部门吊销监理工程师资格及岗位证书;

2、建议没收非法所得,单位停业整顿半年;

3、索取回扣触犯刑律者报请司法部门处理。

第5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纪律委员会由7-9人组成,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惩戒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自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广西建设监理协会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惩 戒 程 序

第一条 为维护监理行业声誉和监理单位以及相关单位的合法权益,建立有序竞争的监理市场,根据《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违约投诉,由纪律委员会负责受理、登记、核查、取证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惩戒。

第三条 纪律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每两年改选一次。办公地点设在本协会秘书处。根据投诉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律师担任兼职委员。兼职委员和专职委员在执行惩戒时享有同等权利。

第四条 纪律委员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调查研究、坚持秉公执法,严格按照《广西建设监理行业自律公约》的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条 实行惩戒回避制。纪律委员会成员与投诉人或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回避。

第六条 投诉形式可通过来信、来函、电话、来访等方式,投诉时效以违约事实发生六个月之内为准。

第七条 单位投诉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投诉,须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八条 凡纪律委员会决定受理的惩戒投诉,当事人应提交书面申诉书,写明以下事项:

(1) 申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2) 被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及其工作单位;

(3) 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4) 证据、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住址等;

第九条 纪律委员会收到申诉书后,一周内组成3-5名委员的惩戒小组开展核查取证。纪律委员会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查阅有关档案和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协助调查,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条 惩戒小组在调查核实申诉事实后,一周内书面通知被申诉人在5日内提交答辨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诉人不按时答辨,不影响惩戒程序。

第十一条 惩戒小组在充分调查取证后召开评议会,听取申诉人及被申诉人的陈述和辩解,进行惩戒评议;被申诉人不到场,作缺席评议处理。写出惩戒决定书报纪律委员会核准,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

第十二条 惩戒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姓名、职称、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诉内容与要求;

(三)调查核实情况;

(四)惩戒小组认定的事实和适用公约条款;

(五)惩戒意见。

第十三条 受理申诉后所发生的费用(含调查取证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补贴费等)由被惩戒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 本程序由广西建设监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至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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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6 8:59: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