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概述【成立】 中国生产力学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需要,为具体贯彻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建设和谐社会的指示精神,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了“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为研究和实践中国生产力合理与科学布局、服务与建设和谐社会,并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在理论指导、科学实践、智业服务上提供有效支持。为促进中国及世界的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专业委员会愿为各级决策机构及国内外企业提供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与国际接轨,做好招商引资、区域经贸合作、人才交流、市场开发、科技成果转换与认证、智业服务等具体工作。 【成就】 1、2005年1月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1世纪工程”KEO计划总部〔法国〕签署合作协议,成立了中国组委会,负责KEO计划在中国的全部工作 2、2005年3月发起成立了研究生产力发展与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国际论坛——长江经济带生产力发展论坛。 3、2005年7月成立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晋察冀抗日斗争史研究会。 4、2005年10月在江西成功举办了建设和谐社会与企业社会责任(南昌)国际论坛。 5、2005年11月与CSR AISA(香港)联合举办了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供应链研讨会。 6、2005年11月被联合国全球契约组织接纳为其正式成员。 7、策划、编辑、出版《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系列丛书。 8、与泛鼎国际合作《联合国采购培训》系列培训。 【发展目标】 致力成为在政府资源、人力资源、企业资源、传媒资源、国际资源等方面拥有雄厚实力,并在国内外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领域最具权威的学术和智业服务机构。 【任务】 1、构建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会议、论坛等), 为各级政府和企业在生产力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方面提供招商引资、研究成果的转化、市场指导咨询、组织策划活动、协助区域发展等服务; 2、开展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与实践, 为国内外各级政府和各级决策机构提供决策参考意见,并积极推动区域社会与经济的协调、和谐、健康发展; 3、组织中外互访交流, 就生产力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领域内众所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探讨,解决实际问题,并建立生产力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成果库,推广优秀研究成果; 4、承担各级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专项调研活动, 建立全国生产力和区域经济研究人才库,为地方政府和企业推荐专业人才信息服务; 5、在生产力和区域经济研究领域内吸纳专家委员, 定期举办各种会议、论坛、研讨、交流、考察等活动; 6、策划、出版有关生产力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会刊、书籍; 7、为会员提供国际合作与交流平台(会议、论坛等), 以及符合国际规范的商务中介和高层公关活动以及专门为会员量身打造的个性化服务; 8、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合作,维护会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并提供最新国内外政策分析,在技术、信息咨询、培训、新技术推广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9、在全国各地建立“中国生产力布局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示范基地”;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与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及各级相关产业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科研院所、国际政府机构、国际社团组织、境外驻华机构、国际财团等建立了广泛的协作关系,以在政府资源、人力资源、企业资源、传媒资源、国际资源等方面拥有雄厚实力和丰富的运作实践能力,竭诚为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发展前景】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是有着丰富人力资源的储备库,会员中汇集了众多中外知名的科学家、资深专家学者、商界领袖和政府官员。作为知识、技术、信息和资金的综合载体,这些资源是学会发展成长和为社会各界服务的强大支持后盾。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的发展终极方向是成为一个具有专业领域研究领先、最具学术权威、拥有雄厚人力资源、市场优势明显的具有实力的智业中心。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根据市场需求研究市场机制和人力资源管理,力求使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在专业领域方面,学会积极研究生产力市场化问题,力促科技成果和理论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并定期组织学术权威进行生产力项目和课题的研究和评审工作,定期评选发展生产力杰出贡献奖和优秀生产力著作奖和论文奖,以鼓励管理创新和生产率提高。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方面,学会将组织在政府、商界、学术界最具权威的班子来为市场设计项目,以项目为中心开展工作,同时,通过国际国内的会议、培训进行交流、学习与研讨等,在互动式平台上完成技术推广转换和成果认证等方面的市场化工作。 【组织机构】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是在生产力理论或实践方面做出一定贡献的政界、学术理论界、商界及新闻界的专家学者。团体会员是专业从事生产力研究的社会团体、对促进生产力有一定贡献的机构以及从事相关科学和实践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专业发展委员会(英文称:Chinese Productivity Distribution and Reg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Committee of Chinese Association of Productivity Science, 缩写为CPDC )是为研究中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协调服务的综合性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委员会是经中国生产力学会批准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成立,主要与国内外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研究中国或世界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研究工作,并与国家有关部委协调投融资领域的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争取解决各种项目发展所需的资金投入,同时进一步提升驻全国各地区的办事处的功能和发展会员单位,增强各地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对开展中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的参与和协调作用,委员会在各地的办事处和会员单位,在本会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接受协会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条 委员会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具体落实温家宝总理对我单位所作的“中国生产力研究”课题的重要批示精神以及贯彻中央提出的“统筹区域发展”的总方针,积极组织和开展全国的空间布局规划、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社会政策等研究,依法为各级政府,国内外投资领域当好参谋,为本会会员单位、各类投资主体及政府部门提供科技、投资咨询服务,促进东、中、西部、国内外的经济交流和技术合作,实现区域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积极贯彻实施国家“统筹区域发展”的总方针,充分发挥中国生产力学会生产力布局与地区经济发展专业委员会和各地方促进会的优势及社会影响力与号召力,为中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献计献策,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主要任务 一、组织会员和社会力量开展对中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 社会发展的调研活动,研究科技项目开发及投融资的理论和实践,推动建立国内外对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的研究开发及科技项目和投融资体制研究。 二、将有计划的开展和建立中国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调研基地活动,利用学会和委员会的专业人才和专业知识优势,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中外投资者提供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咨询与顾问服务; 三、研究国家对区域经济社会政策及法规的理论和实践,就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项目及投资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向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对策建议。 四、建立与国内外投资机构和研究单位的广泛联系,开展以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介绍国内外最新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科技项目及投融资情况与动态。 五、举办专题讲座、报告会、 研讨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活动,组织国内外考察和培训、课题研究和结合实际开展专题调研。建立电子信息网络,开展人才培训和其它任务。 六、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编写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及投融资方面的专著、丛书,出版有关资料,建立电子信息网络,开展人才培训。 七、搞好与美国、欧盟、台湾等地区的联络工作,共同为中国的繁荣与发展贡献力量。 八、学会交办和委员会确定的其它任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会员资格。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的海内外有识之士,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愿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做贡献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加入本会需自愿申请,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予以登记,发给会员证。会员退会需按本会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会员在协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本会编印的信息资料和其他服务的权利;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的义务。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有关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积极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并反映有关情况;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其他权益;交纳会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修改本会章程;选举新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五年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由常务理事会商定提前或退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的 2/3通过。 第十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其职责是: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审查本会工作计划;审批工作机构的设立;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指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十二条 本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推选,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因工作变动不能履行职责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以变更和增补。 第十三条 本会选举主任、执行主任各一人;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主任每届任期五年,连选可以连任,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职责。依据工作需要,经常务理事会讨论,设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协会办事机构,由常务副主任、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于有关部门自主;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个人或单位捐赠;本会举办的各种企事业及咨询服务等收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协会规定设计、制作会员证和会徽。 第十七条 本会终止程序,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案,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执行。 第二十条 本章程需要修改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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