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植物检疫证书 |
释义 | 植物检疫证书法律依据(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备注说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申请规程(一)申请。申请人持本指南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中心邛崃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接件。 (二)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后,对申请材料存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允许申请人当场完善后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书面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后,退回申请。 (三)办理。对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办理。 申请材料(一)县级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出具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合格证》; (二)申请人提供货物名称、包装、产地、发货单位、收货单位、起运地点、运往地点、购销合同等基本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申请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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