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是经过四川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协会汇聚了大量的国内外知名科研院校和企业会员单位,致力于把中药科研、教育、药品检验、种植(养殖)、中药饮片、中成药、工业、商贸、器械、包装、辅料等方面的优势结合起来。通过协助政府实施行业管理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四川中药行业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协会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信息、学术咨询、市场调查、中药职业技术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工作,以提高四川中药行业的整体素质。协会将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切实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好地满足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的需要,为四川中药产业的发展建设作贡献。 协会章程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四川省中药行业协会(简称中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Sichuan Provincial Socie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缩写:SPSTCM 第二条中药行业协会是四川中药行业所属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的社会团体。是在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的中介组织,也是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中药行业协会的宗旨是服务,主要为企业和行业服务,同时为政府部门和社会服务。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弘扬中医药传统特色和优势,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作用,促进中药现代化、产业化发展。 第四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药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四川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注册登记为四川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药行业协会会址设在成都。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药行业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1、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行业经济发展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 2、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开展中药生产、流通等行业信息的统计、收集、分析及发布行业信息工作; 3、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工人技术等级(资格)标准,开展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4、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关中药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维护行业的平等竞争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5、积极推行国家制定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各项管理规范; 6、承担中药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行业间的展览、展销及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企业与有关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 7、创办具有行业特点的刊物,为行业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服务; 8、开展与国际传统药社团等民间组织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9、组织推广中药行业优质服务活动,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推进行业两个文明建设; 10、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药行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三种。 第八条凡从事中药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社团或个人(不受所有制限制)均可申请加入中药行业协会。 申请加入中药行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和遵守中药行业协会章程; 2、自愿参加; 3、名誉会员除具备以上1、2两项条件外,应是在传统医药科研、管理方面有建树、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或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者; 4、个人会员除具备以上1、2两项条件外,应是在传统医药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者。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中药行业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中药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取得中药行业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4、优先享用中药行业协会的有关信息资料; 5、对中药行业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6、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应履行义务: 1、遵守本章程,执行中药行业协会决议; 2、维护中药行业协会合法权益; 3、承担中药行业协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4、向中药行业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企、事业统计资料; 5、自觉遵守中药行业协会制定的有关中药行业行规行约; 6、按期交纳会费,会员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减免会费者,需报经中药行业协会会长会议批准。 第十二条中药行业协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药行业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药行业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中药行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单位协商或推选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中药行业协会工作报告; 2、审议修改中药行业协会章程; 3、审议财务预、决算报告; 4、协商和选举理事; 5、决定中药行业协会重大事宜; 6、决定中药行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中药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中药行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中药行业协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中药行业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8、组织领导中药行业协会各机构工作; 9、制定中药行业协会内部的各项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中药行业协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药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药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中药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和丰富经验;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药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药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中药行业协会会长为中药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 中药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药行业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中药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药行业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受常务理事会委托,负责主持办理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药行业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药行业协会经费用于下列项目: 1、为实现其宗旨开展活动的开支; 2、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及必要的支出; 3、所需办公设施、用品的支出; 第三十二条中药行业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中药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中药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中药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中药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中药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中药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中药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中药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中药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中药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中药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中药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中药行业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中药行业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3年 11月 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中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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