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加强水电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1月3日由国家能源局以国能新能〔2011〕361号印发,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能源局通知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能新能〔2011〕3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加强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范勘察设计和设计变更行为,保证设计质量和工程安全,根据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2.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国家能源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水电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水电工程设计和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水电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工程项目和抽水蓄能电站项目(以下简称水电工程)。其他水电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设计变更是指在招标设计阶段和施工详图阶段,对审定的工程主要特征参数、工程设计方案和移民安置方案等所进行的改变,包括调整、补充和优化。 第四条 设计变更应坚持科学求实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做到先论证、后审查(或审核)、再实施。 第五条 设计变更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安全、质量、功能、规模、概算,以及对环境、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除此之外的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的界定见附件。水电工程概算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设计单位应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复核工程设计方案和主要参数,及时提出必要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的建议,设计单位应考虑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影响,对变更设计的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需变更的,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第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应达到或超过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深度要求。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程概况; (二)重大设计变更的缘由和必要性、变更的项目和内容、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资料及试验数据; (三)设计变更与原勘察设计文件的对比分析; (四)变更设计方案及原设计方案在工程量、工程进度、造价或费用等方面的对照清单和相应的单项设计概算文件; (五)必要时,还应包含设计变更方案的施工图设计及其施工技术要求。 第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因抢险救援或应急处置导致的设计变更,应由参建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属于重大设计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程序报审。 第十条 审查单位在收到建设单位重大设计变更审查申请后,负责组织开展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报送国家能源局。 第十一条 经审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确需再次变更的,建设单位须组织设计单位先进行必要性论证,报原审查(或审核)单位同意后,再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二条严禁借设计变更变相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借设计变更,降低安全质量标准,损害和削弱工程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严禁肢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目录 水电工程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目录(一)设计条件和安全标准 1、工程开发方式、开发任务及工程规模的变化; 2、水库特征水位、水库调度运行方式重大改变; 3、工程等别及主要建筑物设计安全标准的变化。 (二)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坝、厂址及其主要建筑物场址的变化; 2、主要建筑物的布置或结构方案的改变; 3、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4、主要筑坝材料料源方案的改变; 5、施工导流方式或导流建筑物方案的变化; 6、工程总进度及主要控制进度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 1、电站接入系统方式和电气主接线方案的变化; 2、机组型式、单机容量和重要技术参数的变化; 3、高压配电装置和高压引出线设计方案的变化; 4、电站控制运行方式及继电保护方案的重大变化; 5、金属结构设备布置方案及设备型式的重大变化。 (四)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重大变化; 2、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项目的增加或取消。 (五)移民安置 1、征地范围调整及重要实物指标的较大变化; 2、移民安置方案与移民安置进度的重大变化; 3、城(集)镇迁建和专项处理方案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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