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牌县人民法院 |
释义 | 职能职责双牌县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接受双牌县委领导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对双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职责是: 1、审理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本院管辖和依法应当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处理不服本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4、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5、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和纪检、监察等工作,按照干部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 6、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7、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机构及职能职责(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检查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开展对法院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教育;制订监察工作的规章制度,办理其他有关工作事项。 (二)政工室1、负责全院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 2、负责各类人员的考录、调配、考核、教育培训、工资福利、公费医疗、政审、离退休管理等工作; 3、负责人事信息,组织落实各类组织人事制度; 4、负责法官等级评定工作,负责本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 5、负责全院的宣传教育,党员、党务管理工作; 6、完成上级法院和有关部门布置的人事统计工作; 7、负责重大工作部署的调查研究工作。 (三)办公室1、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管理有关事务; 2、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的事项以及人大代表建议、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 3、负责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 4、负责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审判委员会会务及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 5、负责院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6、负责院印章管理,文件、电报等的收发、传阅、交换和保密工作; 7、负责司法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 8、负责重要报告的起草和调研、宣传工作; 9、负责计算机网络、办公现代化计划和管理工作; 10、负责管理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工作; 11、负责基本建设、固定资产维护、办公用品采购、车辆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 12、负责接待工作; 13、负责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 14、负责管理图书、报刊资料。 15、负责本院对外委托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对涉案鉴定结论提出审查意见。 (四)立案庭 1、负责机关业务庭局受理的各类案件的立案和全院审判流程管理工作; 2、审查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决定是否立案; 3、审查诉前及立案阶段的财产、证据等保全申请并作出裁定,执行财产、证据等保全裁定,收转各类诉讼资料,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 4、核算诉讼费用、办理诉讼费 的缓、减、免手续; 5、负责信访和司法救助申请事宜。 (五)审判监督庭、审判管理办公室1、负责案件统计和司法绩效数据汇总工作; 2、负责全院各类案件的评查、分析、监督,提出错案追究建议。 3、审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立案庭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各类审判监督案件; 4、审查处理院领导、领导机关交办的、不服生效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案件; (六)刑事审判庭 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普通刑事案件或由上级法院指定审判的其他刑事犯罪案件。 (七)民事审判第一庭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有关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民事案件; 2、审判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侵权案件; 3、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房地产案件(包括房屋买卖、租赁、预售、按揭、开发、物业管理等房地产纠纷案件)。 (八)民事审判第二庭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 2、审判证券、期货、票据、股权、公司破产等案件。 (九)行政审判庭 1、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 2、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十)执行局 1、执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和及法律规定应当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2、执行外地法院依法委托执行的事项。 (十一)司法警察大队 1、执行司法警察工作条例、规定、办法; 2、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 3、押解人犯、开庭审判值庭和协助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财产保全等任务; 4、负责本院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 5、接受上级司法警察机构的调遣; 6、负责管理本院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茶林人民法庭负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茶林、麻江、阳明山等乡镇区域内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三)江村人民法庭负责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江村、理家坪、上梧江、塘底区域内等乡镇的民事案件、轻微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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