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上海市青少年足球运动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沪体办[2001]9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所有的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以下简称训练单位)、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从事青少年足球工作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和管理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上海市体育局是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管理。 上海市体育局授权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对本市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的业务指导、管理和资质认定。 第四条 管理原则 (一) 宗旨: 第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养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第二,激发青少年对足球运动的兴趣,传授足球运动知识技能,提高身体素质,培养优秀的足球后备人才。 ( 二 ) 协议制: 训练单位与训练单位之间、训练单位与运动员之间、训练单位与教练员之间的关系,包括责、权、利都应当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下来。 ( 三 ) 注册制: 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都应当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经准予注册的训练单位可以开展培训青少年足球运动员的业务活动;运动员和教练员可以代表本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 ( 四 ) 公开制: 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都要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将有关资料交市足球管理中心,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五 ) 年检制: 对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实行年检制度,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坚持不改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二章 训练单位 第五条 分 类 本办法所指的青少年足球训练单位,包括 : (一) 第一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法人),以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某学校为基础,具有完整教育体系和训练设施的训练单位,学生运动员原则上实行教、训、宿三集中,这类训练单位的典型例子即足球学校。 (二) 第二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或 社团法人),有专用或租用的训练场地,在学习工作日内利用课余时间对运动员进行集中训练的训练单位,文化教育采用借读或分散的形式进行,这类训练单位经常称为青少年足球俱乐部、足球训练基地。 (三) 第三类一具有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或民办非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有专用或租用训练场地 ,主要利用双休日或节假日对运动员进行相对集中训练的训练单位,一般不承担文化教育任务,这类训练单位经常称为青少年足球培训中心。 (四) 第四类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系指各类青少年业余体校足球队(班)和学校足球队,隶属于该业余体校或学校,在学习工作日内利用课余时间对运动员进行训练。 第六条 申办条件 申办训练单位,申请人应当具有: (一) 法人资格; (二) 与该训练单位的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三) 与该训练单位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教练员和管理人员; (四) 与该训练单位的规模相适应的训练场地、设施和器材; (五) 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必要条件或解决方案《第五条(三)除外》。 第七条 训练场地、设施和器材条件训练单位应当具有以下必要的训练条件: (一) 保证每25名运动员拥有一片符合标准的训练场地,每名运动员都有一只训练用球; ( 二 ) 具有良好的更衣、医疗保健设施; ( 三 ) 具有良好的身体训练器材; (四) 运动员集中住宿的训练单位应当具有环境良好的宿舍、餐厅、洗浴等必要后勤保障设施。 租用以上硬件设施的,双方应签定合作协议书。 第八条 文化教育条件 (一) 足球学校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必要的教学设施和器材。 (二) 依托其他学校进行运动员文化教育的,应当选择具有良好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的学校,双方应签定合作协议书,制定符合运动队训练竞赛特点的教学计划,并对因竞赛等原因造成的缺课有补偿的措施和解决方案。 (三) 运动员集中住宿的训练单位应当提供学生进行文化课夜自修的必要教学设施,并配备文化辅导教师,保证运动员顺利完成文化学习。 第九条 担保和保证金 申办训练单位应当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应当向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具体标准,根据申办的训练单位的规模和其他条件,由各区(县)体育行政部门自行规定。 第十条 申办和审批 申办训练单位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一) 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可具有办训的硬件设施和软件条件,办理同意在该辖区内开展足球培训业务、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件; (二) 向申办的训练单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同意运动员在该区(县)学校就读或借读的批准件。不承担文化教育责任的训练单位除外; (三) 持上述批准件,根据申办的训练单位的性质,分别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训练单位的审批手续,获得主体资格(法人); (四) 在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训练单位年度注册证。 第十一条 教练员管理 (一) 聘用: 训练单位应当聘用具有上岗资格,并经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教练员担任教练工作, 应与聘用教练员签定工作协议书,并报市足球管理中心备案。聘用的教练员中应包括至少一名守门员教练员。 (二) 教研组: 训练单位应设立以教练员为主的教研组。 (三) 资质要求: 足球学校的教研组长应具有高级教练员职称或具有A 级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其他训练单位的教研组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B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负责实际主持训练工作的教练员都应具有初级以上教练员职称或具有C级以上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二条 运动员管理 (一) 协议: 训练单位吸收运动员时,应与运动员本人(18周岁以上) 或运动员法定监护人签定训练、比赛协议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 对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规定。协议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二) 注册: 训练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培训的运动员办理注册手续,以明确代表资格(详见第三章) 。 (三) 参赛资格: 经获准注册,并获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在协议书规定期限内,可代表本训练单位参赛。 (四) 转会: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的转会规定,在不违反已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书的前提下,运动员有自主选择转入其他训练单位的权利,训练单位应当予以同意(详见第四章)。 第十三条 经费和财务管理 (一) 对运动员实行收费的训练单位,须向所在区(县)的物价管理部门申报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向运动员实 施收费时,应出示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核定的项目收费。 (二) 属企业法人的训练单位须办理税务登记,接受赞助、捐助,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必要手续。 (三)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合理开支,并接受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组织的财务审计。 (四) 对未经许可擅自收费、超越核定收费范围或标准收费的,经指出后应立即整改,坚持不改的,将停止其招生资格,直至取消该训练单位注册资格。 第三章 注册 第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 各训练单位、运动员、教练员每年度都须申报办理一次注册手续。 (二) 注册的有效期为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 受理注册手续的时间为每年1月1日起至2月10日止,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运动员注册 (一) 注册规定 1. 本市各训练单位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的运动员应当按年度申报办理注册手续和领取比赛许可证。未经注册的运动员的权利不受保护,不得参加比赛,不受理转会申请。 2. 一年中一名运动员只能作为一个训练单位的运动员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办理注册手续 , 一年中一名运动员只能代表一个训练单位参加比赛,升学转会等特殊情况除外。 3. 运动员注册手续由所在训练单位统一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办理。 (二) 注册条件 运动员申报注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1. 在校在籍学生,第一次注册时应当出示出生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 2. 个人与该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书。 3. 身体检查合格,有医务单位证明。 4. 文化学习成绩合格,有在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证明。 5. 个人品行优良。 ( 三 ) 其他规定 1. 训练单位招收运动员后,应当立即申报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不申报办理运动员注册手续, 经指出后应立即补办,坚持不改的,将停止该训练单位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活动的资格,直至取消该训练单位注册资格。 2. 训练单位不得使用未经注册的运动员参加比赛,一经查实,将取消该队比赛的成绩 ,并停止该队一年的比赛资格。 第十六条 训练单位注册 (一) 注册规定 训练单位在获得主体资格后应当申报办理第一次注册手续,以后应当按年度办理注册手续。获准注册的训练单位可以向社会发布信息、开展招生和培训等业务工作,并以本训练单位的名义参加各类比赛。 (二) 第一次注册手续 训练单位申报办理第一次注册手续时,须提交以下材料(附复印件): 1. 所在区(县)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建立训练单位的批准; 2. 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批准的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3. 已提供担保或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4. 税务登记证明和收费许可证; 5. 训练单位章程和组织机构名单; 6. 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训练单位须有合作协议书。 7. 租用有关设施的,须有租用协议书; ( 三 ) 年度注册手续 训练单位申报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训练单位工作考核表,并通过上一年度审批部门的年检。 ( 四 ) 其他规定未办理注册手续擅自开展青少年足球培训业务的训练单位,经指出后应立即补办注册手续;坚持不改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将会同工商行政等部门给予处罚,直至取消其主体资格。 第十七条 教练员注册 ( 一 ) 注册规定 从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的各级教练员应当按年度到市足球管理中心办理注册手续。获准注册的教练员可应聘在训练单位担任教练工作,并代表该训练单位参加各类比赛;可参加各类教练员培训活动。 ( 二 ) 第一次注册手续 教练员申报办理第一次注册手续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 教练员注册表; 2. 教练员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或职称证明。 ( 三 ) 年度注册手续 教练员申报办理年度注册手续时,应当提交上一年度由市足球管理中心统一印制的工作考核表。 (四) 其他规定 1. 教练员由于违反有关规定或纪律受罚期间,可暂停其年度注册资格。 2. 教练员由于上一年度工作考核不合格,可视情况,暂停年度注册资格一年。 3. 训练单位应当聘用注册教练员,聘用后应当向市足球管理中心申报备案。训练单位聘用未经注册的教练员或聘用后不申报备案,将取消参加比赛资格,直至取消训练单位的注册资格。 第四章 运动员转会 第十八条 转会规定各训练单位经注册的青少年足球运动员从一个训练单位合法转入另一个训练单位称为转会,都需办理转会手续,重新明确代表资格。 转会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输送(按照本市一、二、三线运动队的划分,运动员从本市低一级运动队转入高一级运动队)、交流(运动员在本市同一等级上从一个运动队转入另一个运动队) 、引进(市外运动员转入本市运动队队输出(本市运动员转入市外运动队) 。 第十九条 转会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运动员,可以提出转会申请: (一) 年龄在12周岁(含12周岁)以上,18周岁(含18周岁)以下; (二) 已在市足球管理部门办理过注册手续; (三) 文化学习成绩合格; (四) 与原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期未满,提出与原训练单位终止协议书,加入另一训练单位,必须由原训练单位、运动员本人、新训练单位三方签定同意运动员流动的协议书后,方可提出转会申请; (五) 在训练、比赛协议期满后,运动员可自主选择转入其他训练单位。 第二十条 不予转会规定 运动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足球管理中心将不予转会: (一) 与原训练单位签定的训练、比赛协议期未满,未经原训练单位同意,擅自加入其他训练单位的;或者向原训练单位提出退役,然后擅自加入其他训练单位的; (二) 未经市足球管理中心注册的; (三) 被原训练单位除名后,尚未恢复参赛资格的; (四) 尚在中国足球协会或上海市足球协会作出的处罚期内;文化学习成绩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转会手续 (一) 运动员向原训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18周岁以下由法定监护人提出); (二) 双方训练单位签定同意运动员转会的协议书; (三) 市足球管理中心核准后签发同意转会的证明,下发新的参赛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转会培训费 (一) 参照标准: 小学阶段转会培训费基数200元/年; 初中阶段(预备班开始)转会培训费基数500元/年,在此基础上以后每一年递增500元;高中阶段转会培训费基数3000元/年,在此基础上以后每一年递增1000元,具体计算方法见实施细则第三部分(第六条); (二) 双方训练单位也可协商解决转会培训费,但必须予以书面确认,市足球管理中心不持异议; (三) 训练单位和培训运动员可按参加训练交费的比例分配转会培训费。 第二十三条 转会仲裁 (一) 转会中出现的争议均可申诉,申诉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出,市足球管理中心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二) 因转会培训费数额引起的争议,市足球管理中心将按有关标准进行裁决; (三) 如一方不履行转会协议,市足球管理中心可作出: 停止该运动员参赛资格、停止该训练单位申报转会的资格; (四) 申诉方应向市足球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裁决书》,并交纳申诉费100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说明 (一) 其他从事青少年足球运动员培训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 本办法由市足球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200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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