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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暂行办法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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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镇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激励和扶持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工作,勤奋创作,多出精品,现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文化新城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依据《东莞市文学艺术创作和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桥头镇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是桥头镇文化艺术的政府最高奖项。

第二条 设立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是我镇推进文化建设,打造文化强镇,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举措,旨在推动我镇文学艺术创作和创新,奖励文学艺术精品,扶持优秀文学艺术人才,繁荣我镇文化艺术事业。

第三条 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设“先进文艺工作者奖”和“优秀作品奖”两大类别,各评出若干名予以表彰。

第四条 被评为“先进文艺工作者奖”和“优秀作品奖”的,可分获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2000元。

第五条 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六条 “先进文艺工作者奖”授予:有桥头镇户籍,或在评奖年度内在桥头镇工作生活,坚持“两为”方向“双百”方针,德艺双馨,为我镇文化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文艺创作、文艺理论研究和文艺普及推广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在某一领域产生重大突破并形成广泛影响者。

第七条 “优秀作品奖”授予:有桥头镇户籍,或在评奖年度内在桥头镇工作生活的文艺工作者在评奖年度内创作、发表、制作、生产和演出的有民族风格、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融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于一体的文学艺术作品;非桥头镇户籍文艺工作者在评奖年度内创作的反映桥头镇或以桥头镇名义参赛(评)、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

前述文学艺术作品(含文学、书法、美术、摄影、影视、戏剧、音乐、曲艺、舞蹈等)必须在国家正式批准发行、具有统一刊号的刊物、报纸上发表,或在国内各正式出版社(港、澳、台地区除外)出版,或在市级以上文艺平台上播(展、演)出过,方可参加评选。其中单篇作品以发表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的出版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合作的作品,由第一署名人申报。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八条 申报工作由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和镇文联负责。

第九条 “先进文艺工作者奖”由各文艺协会推荐申报;“优秀作品奖”可由各文艺协会负责推荐申报,也可由个人申报。同一个人可同时申报“先进文艺工作者奖”和“优秀作品奖”,并可以有多篇作品参评“优秀作品奖”,但原则上不能兼得,即同一个人同时入围“先进文艺工作者奖”和“优秀作品奖”,或同时有多篇作品入围“优秀作品奖”时,只能获其中一个奖项。原则上以最高奖为准,具体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十条 参评对象需提交申报表一式5份;参评的文学作品、书籍须提交原件一式5本,发表在刊物上的作品须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5份;书法、美术作品须翻拍为照片一式5份,规格为5R;摄影作品须提交原件一式5份,规格为5R;音乐作品须提交词谱一式5份和CD制品一式5套;影视、戏曲、舞蹈作品须提交文字脚本一式5份,音像制品DVD一式5套。

第十一条 申报截止日期:评审当年11月30日。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二条 资格审核:由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和镇文联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先进文艺工作者奖”的评审:由镇委宣传办公室、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镇文联等单位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 “优秀作品奖”的评审:由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聘任的相关门类的专业评委负责。参评作品须获得不少于评委总数的2/3的票数,方可获奖。

第十五条 “先进文艺工作者奖”和“优秀作品奖”的评审结果,报镇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章 评奖纪律

第十六条 所有参与评奖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纪律,坚决执行评奖标准,认真遵照评奖程序运作,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活动。

第十七条 参评者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参与或影响评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由镇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文化广电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表1: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先进文艺工作者奖”申报表

表2:桥头镇文学艺术金荷奖“优秀作品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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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1: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