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陈启荣 |
释义 | 1、贵州“铜锣湾”涉黑案犯罪团伙主犯简介陈启荣,上世纪50年代末出生,只读过小学二年级的他,却从在街头卖油条开始,一手缔造了自己的娱乐帝国“铜锣湾”,成为一个身价上亿的娱乐业大佬。光环的背后,是一个以他为核心的黑社会性质团伙,通过暴力等渠道获取巨额财富,直至制造了震惊全国的“铜锣湾”保安暴力拆迁事件。2009年11月27日凌晨,“铜锣湾”保安分9个组,将拆迁户捆绑、封口后抛至荒野,利用挖掘机强行拆房,并引发了拆迁户聚众堵路的严重后果。11月27日至30日,先后参与组织策划和具体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陈启荣等20人相继被抓获归案。 审判2011年7月1日,贵阳市小河区法院对“铜锣湾”涉黑案犯罪团伙进行公开宣判,团伙主犯陈启荣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组织卖淫罪等7宗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包括陈启荣妻子和儿子在内的其余37名团伙成员,分别获1年零10个月到8年不等的刑期。 李小平(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桑修其(铜锣湾夜总会公关部经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8年,罚金1万元。 张甲荣(铜锣湾夜总会副总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6年零6个月。 邓小亮(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经理):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王祖礼(铜锣湾夜总会保安部主管):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执行有期徒刑5年。 鲁碧蓉(铜锣湾夜总会财务科长):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逃税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罚金13万元。 陈加赓(陈启荣之子):犯故意伤害罪,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 范广春(陈启荣之妻):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5万元。 释法铜锣湾”涉黑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启荣的辩护律师提出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被告人李小平、鲁碧蓉等的辩护人也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护意见。 小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以陈启荣为首的“铜锣湾”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项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组织特征:以陈启荣为首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犯罪组织成员地位、作用明确,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体系较为严密; 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并用于犯罪活动和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发展; 行为特征:犯罪具有多样性,且都是组织实施的,在犯罪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威胁; 重大影响: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组织曾2次妨碍法院执行公务,并干扰城管部门正常工作。 “3次干扰、阻碍国家机关工作,故意毁坏群众财物、逃税、骗取贷款等,说明这个犯罪组织在贵阳的一定区域造成了重大恶劣影响。”小河区人民法院一位负责人介绍。 2、福建农科院高级工程师陈启荣(1936.6.21—)男, 厦门西柯镇丙洲人。1963年毕业于福建农学院农化系。曾任福建省科技情报所、福建省科委科研处(福建省科技开发中心)副主任,福建农科院高级工程师。1989年获福建省食用菌综合开发管理“星火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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