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吉林省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促进会 |
释义 | 简介吉林省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促进会是由吉林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发起,经吉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组织,促进会由一批热心关怀青少年成长德高望重的国家及省级老领导、老教育家担任名誉会长,由受到过党和国家四代领导人接见的著名教育家曹奎珍任会长,众多的教育专家、教育机构领导、名校(园)长、著名教师、优秀家长任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职务。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合作(以下称本会)。 第二条 吉林省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促进会是由吉林省教育厅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发起,在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下,吉林省各民族中小学生家庭教育工作者自愿结合起来的专业性非营利的人民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南,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现代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为核心,以普及家庭教育科学发展为目标,团结和组织家庭教育专家学者和吉林省各民族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家长研究、探讨子女教育问题,搭建家庭教育平台,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和家庭教育能力,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成才。 第四条 本会准则: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五条 本会住所:位于吉林省长春市岳阳街1号,长春市少年宫3楼。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3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本会接受吉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领导。 第八条 本会常设机构为吉林省中小学生家庭教育促进会秘书处。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 本会业务范围 家庭教育研究,家庭教育相关内容的培训,家庭教育策划和指导,家庭教育刊物出版,国内外家庭教育学术交流研讨,咨询服务,青少年素质教育。 (一)实验与研究 以现代家庭教育研究课题为载体,设立家庭教育研究基地,举办各种形式的家庭教育研讨会、学习班,努力探讨和传授现代家庭教育的新理念、新方法。 (二)咨询与指导 开办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家长咨询站,帮助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家长对其在家庭教育方面遇到的问题分析,对在孩子成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惑进行咨询解答。 (三)辅导与培训 对一些家庭教育方面成熟经验和特色成果,通过先进的手段和社团优势积极推广转化,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家庭教育方面的专家学者举办培训班,开办家庭教育函授学校,举办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和家庭教师培训,编辑下发家教教材,达到更新现代家庭教育观念,培养家庭教育能力的目的。 (四)传达与交流 广泛搜集国内外现代家庭教育研究信息,通过创办《吉林家庭教育报》,进行信息传达和经验交流,共享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定期召开交流会,推动我省家庭教育的健康发展。 (五)活动与参观 适时组织中小学及学前儿童家长及相关人员参观学习,定期举办亲子沟通训练营。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家庭教育、青少年心理研究等方面有一定成绩的人员; (四) 热爱家庭教育工作,高度关心青少年健康幸福成长的家庭教育工作者和热衷于家庭教育工作的中小学生及学前儿童家长; (五)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师范类院校可向本会提出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六 ) 单位会员的个人成员欲成为个人会员者,须另外履行申请入会手续。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申请为个人会员者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本会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首届常务理事会成员由理事长提名,由常务理事会通过。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上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章程经2009年9月20日本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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