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广东省采购协会 |
释义 | 简介广东省采购协会是一家专注于为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和公共采购提供专业服务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是由在我省从事政府采购、企业采购、公共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工作和采购理论研究社会团体,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自愿组成的,是经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目前已有来自全省十多个地市的集采机构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来自IT、机电、汽车、家具、服务等行业的供应商,以及高等院校、法律机构、金融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加入了协会。 宗旨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大局,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 专业服务宣传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为会员传递和解读最新政策法规;传播专业知识,组织政府采购、企业采购业务学习培训,促进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技能水平;收集和发布国内外采购行业信息,提供专业信息服务;为会员解答政府采购业务操作疑难,提供专业技术支持服务;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帮助会员宣传推广产品;搭建沟通交流平台,促进会员间交流学习,增强行业凝聚力;传授国际采购法规及GPA知识,协助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行业诚信自律建设活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采购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cur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GDPA)。 第二条 协会性质:协会是由我省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企事业单位,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协会,是经民政厅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公德和国际惯例,团结、教育、组织、引导协会会员,围绕政府采购行业规范与管理,加强行业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职业道德,组织理论研究,开展业务交流,强化技能培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广东省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行政区域内。 第六条 本协会的会址:广州市越华路118号之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会员依法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意识,促进我省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建设; (二)及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政府采购行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支持会员依法经营,反对垄断,反对行业不正之风,反对不正当竞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行业公约、规范标准和职业道德准则; (五)开展调查研究,为我省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制定提出建议; (六)为会员单位和从业人员提供业务培训,推动我省政府采购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和资格化进程; (七)为会员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业务指导以及信息服务,为政府采购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政府采购法规和业务的咨询服务; (八)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编辑、出版政府采购方面的刊物、教材、书籍和资料,举办专题展览和研讨会等活动; (九)加强会员间的交流、沟通和协调,推广先进经验,组织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十)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举报,协调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沟通,及时研究和掌握国家、地方新颁布的相关政策法规实施情况,为会员制定未来工作方案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据; (十二)加强对政府采购执行信息化手段的研究,促进和协助会员开展电子化政府采购服务; (十三)团结会员,形成合力,引导跨区域联合采购,充分发挥规模采购效应,更好的实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供应商,从事政府采购理论研究的社会团体,以及政府采购其它从业单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且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荐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的建议名单; (十一)可以聘任或者解聘名誉会长、高级顾问,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一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研究批准秘书处工作计划和其他重要事项; (五)处理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拟定协会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八)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上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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