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丹徒县议事会 |
释义 | 丹徒县议事会的前身,是丹徒县城厢市自治议事会,为民国初期的江苏省镇江地区的地方议事会。 议事会议决”实施地方自治,审核经费岁出入预决算及其筹集处理方法,公断及和解市乡争执,对职员办事过失之惩戒“等事项。 镇江光复后,有陈宜甫、柳诒徵、姚佛崖等600余人,于辛亥年九月二十八日(1911年11月18日)在商立学堂集会,成立丹徒县临时地方议事会。同年十二月九日,通过“处置旗营产业”等议案。 民国元年(1912年)1月5日,县民政长杨邦彦奉令按《江苏暂行县制》,改设丹徒县临时议事会(亦称“代议会”)。议员按县纳税数定为33名。现任本地方官吏、军警、僧道不得充任议员。议长杨鸿发,副议长柳诒徵。 同年5月15日,县临时议事会的执行机构县临时参事会成立,由民政长和参事员组成,民政长任会长,参事员在议员中互选,按县议员数的2/10为限额。县参事员为李仰彭、梁鸿卓、胡熔、仲肇良、何焕章、仇承荣。 民国2年2月,县知事于定一会同绅商学各界组织县议事会,筹办县议员选举。6月,全县城乡具有纳税资格的选民采用记名投票法选举县议员36名,并颁发当选议员执照,县议事会正式组成。自10月24日起至12月底,县知事杨邦彦多次主持县议事会选举议长。终因内部纷争,议长一直未能选出。民国3年2月3日,袁世凯下令,取消地方自治。3月,县议事会解散。 民国12年,地方自治恢复。同年8月24日,县议事会在知事翁有成监督下,选出议长梁鸿卓,副议长戴同爵。11月,县参事会成立。县参事员为吴宇庆、李仰彭、赵宣之、殷尚谦、仲光国、魏在德、杨廷杰。 民国16年4月,江苏省政府奉内政部公函,“各县议、参两会行使职权者,与本党(国民党)宗旨未合,应一律取消”。是月12日,县署派警佐会同国民党县党部,接收县议事会文卷款产,县议事会又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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