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 |
释义 |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常设机构 第六章 经 费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Purchasing and Supply ChainManagement, SCM)(以下简称“采购委”)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直属分支机构,作为一个非营利社团机构,致力于传播、推广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理念,推动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领域的发展。 主要职能· 建立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知识体系; · 研究制定采购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广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先进技术和经验,推进我国采购制度变革和提高我国企业和公共采购效率; · 组织并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人才培训; · 开展与采购、供应链管理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 提供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信息与咨询服务。 使命与价值观使 命:为中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发展而努力创新 核心价值观: 专业 创新 责任 服务 目 标:成为中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的引领者 采购委大事记· 2001年2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 · 2001年10月--在南非召开的国际采购联盟执委会和理事会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成为该联盟成员,丁俊发常务副会长成为其理事会理事。 · 2002年5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的“首届中国企业采购国际论坛”在上海隆重召开。此次论坛是我国加入WTO后采购领域首次高层峰会。 · 2003年8月--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主办,中国互联网协会支持,实华开电子商务公司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承办的“全球采购网交会2003夏季峰会”在京召开。 · 2003年10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京共同举办“2003第二届中国企业采购国际论坛”。 · 2004年6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联合主办的“2004中国企业与全球采购研讨会”在京召开。 · 2004年9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国企业采购国际论坛”在北京成功召开。 · 2005年9月--成功举办“第14届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IFPSM)世界大会”。吴仪副总理出席会议并致辞。商务部薄熙来部长、北京市王岐山市长,以及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理事会等部门和机构的有关领导参加会议。与会中外代表近千人。 · 2005年9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与美国供应管理协会(ISM)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双方计划在注册采购经理(C.P.M.)职业资格认证培训项目的推广、会员发展、网站建设、出版物汉化、年会合作,以及采购经理指数(PMI)交流等领域展开全面的战略合作。 · 2006年9月--成功举办首届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现代流通与中部崛起高层论坛和跨国采购洽谈会。 · 2007年4月--成功举办第二届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 · 2007年5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率代表团参加美国ISM第92届供应管理年会。 · 2007年6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何黎明副会长高票当选为国际采购与供应管理联盟副主席,主管亚太地区事务,任期三年,2008年1月1日上任。 · 2007年8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何黎明副会长一行拜访了总部设在加拿大多伦多的加拿大采购管理协会(PMAC),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 · 2007年11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副会长戴定一率代表团参加在美国亚利桑那州举办的第二届中美供应管理年会。 · 2008年4月--成功举办第三届中国中部贸易投资博览会跨国采购洽谈会。 · 2008年4-8月--开展全国首次采购调查。 · 2008年11月--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编辑的《中国采购发展报告》(2008)正式出版。 · 2008年11月--成功举办全球采购(上海)论坛暨第三届中美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年会。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名称为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专业委员会,简称采购委,英文名称为:The Specialized Committee for Purchasing and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of CFLP。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由我国境内从事或服务于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专业组织,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直属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自律,推进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创新,更好地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委员会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 (一)贯彻国家有关采购与供应链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调查统计分析,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该领域发展规划、相关政策与立法等建议,参与政府部门和联合会组织召集的有关活动。 (三)推进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大力推进企业信息化和电子商务,提高企业和公共采购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现代化水平。 (四)组织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理论与管理实务研究,建立中国采购与供应管理知识体系;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理论水平和企业实践水平的提高。 (五)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研究制定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行业标准和规范,推广采购与供应链管理先进技术和经验,参与本领域职业技能鉴定和认证,不断提高该领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人才培训,提高相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和职工业务素质。 (六)开展采购与供应链管理调查,分析市场形势,编辑出版相关报告、书籍,开发信息资源,建立共享信息网络,搭建合作交互平台,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七)协助政府加强本领域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该领域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八)开展与采购、供应链管理有关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九)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领域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承担政府部门、联合会及其他有关方面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凡承认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愿意参加本委员会的有关活动并缴纳会费的,且从事或服务于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的各类型企业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委员会。单位会员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人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单位应指派专人与本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委员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委员会对其合法权益和业务活动给予支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委员会工作条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又未以书面形式向本委员会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并经本委员会秘书处讨论通过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经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并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确定本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从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和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理事单位的代表有变动的,应由单位推举新的代表接替担任理事,并及时通知本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通过名誉理事长、名誉顾问和顾问的人选; (十)讨论决定与本行业有关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成员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权利,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采购与供应链管理领域有较大影响,熟悉热爱本领域的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理事长由理事长单位代表轮流出任;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方可担任;副理事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不得超过二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可方可延长任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相关工作的,由理事会另行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或理事长委托常务副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五章 常设机构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处职责 (一)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三)处理日常业务; (四)经理事会授权,审批会员入会和退会,并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 (五)领导本委员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业务。 第六章 经 费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本委员会会员会费; (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资助及会员和社会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及管理办法另订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的经费主要用于本委员会,不得挪作它用,并严格执行国家财会制度,接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财务监管。 第七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由于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委员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委员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我国采购与供应链管理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报请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批准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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