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北京大学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 |
释义 | 北京大学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的主要内容是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章程 序言国家的发展在经济,经济的腾飞看区域。80年代初,珠三角乘着开放的东风展翅翱翔,鹏程万里;90年代初,长三角迎着改革的大潮鸣笛起锚,出海远航。两个巨型引擎产生的强大动力,成就了20世纪后二十年发生在中国的经济奇迹。 北京大学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简介如今的中国,带着古老民族的复兴梦想,阔步迈向21世纪。世界在关注,国人在思考:何在,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于是,目光再次聚焦于北中国海岸的这片环形区域。环渤海区域,这块由津、京两大直辖市和冀、辽、鲁三个经济强省环抱成的经济密集区,是中国北方经济最为发达的地区。在许多人眼中,“环渤海经济圈”的概念已经呼之欲出:背靠“三北”,面向东北亚——环渤海的开放前景广阔;交通便利,工农业发达——环渤海的崛起基础雄厚;城市密集,科教实力强大——环渤海的发展后劲十足。事实上,早在1986年,即珠三角刚刚开发开放的时候,就有人提出环渤海地区的区域合作问题。党的十四大报告曾提出要加快环渤海地区的开发、开放,国家有关部门也早就正式确立了“环渤海经济区”的概念。十年过去了,二十年过去了,珠江口的渔村已变身国际大都市,浦江边的荒滩更是重掌东方明珠。然而,我们千呼万唤的“环渤海经济圈”呢?二十年来,虽然环渤海各省市的经济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可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具备强大辐射能力的环渤海区域却迟迟不见踪影,更不消说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第三极”了。环渤海区域的崛起,万事俱备,唯欠东风。东风从海上吹来,巧遇借风的诸葛。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第三次产业大转移在世界范围内展开。党和国家敏锐地察觉到机遇的到来。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要发挥环渤海地区对促进全国经济发展的带动和辐射作用;环渤海区域的核心——天津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总体布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由地区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同时,国家又提出要把天津建设为我国北方的经济中心……“环渤海经济圈”扬帆出港指日可待!环渤海地区大有希望,北大学子大有可为。身在北京,北大人将深刻体会到环渤海发生的巨大变化。面对机会,我们不会冷眼旁观。我们要观察,更要参与。同学们,凭借自己的知识、胆识和智慧,参与到环渤海区域的发展中去吧!让我们亲身感受历史,亲手助推中华巨龙的腾飞!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北京大学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本会是接受北京大学团委指导的学生社团。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为:增进北大与环渤海区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环渤海经济圈的形成和崛起。本会的发展目标为:为首都高校和环渤海地区交流合作拓宽渠道,为北大人在环渤海地区施展才华搭建平台。 第二章 会 员第三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每学年初进行会员登记。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 热爱国家,热爱人民;(二) 愿意致力于促进环渤海区域崛起的研究和实践;(三) 拥护本会章程; (四)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五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参加本会举办的或与其他组织共同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二) 出席按本会规定可以出席的会议的权利;(三)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 本会规定的给予会员的服务的享有权;(六) 本会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六条 本会会员需要履行以下义务:(一) 参与或帮助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三) 遵守并宣传本会的宗旨。 第三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全体会员大会第七条 全体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本会章程、通行条规及会徽的制定、修改必须由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第八条 全体会员大会每学期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会员召开。第九条 全体会员大会享有以下职权:(一) 接纳新会员;(二) 听取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三) 每学年第一学期召开的会员大会需要进行会长以及副会长、秘书长和各部部长以及副部长选举。第二节 理事会第十条 理事会是常设最高权力机构,也是最高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各部部长组成,设主席一名,负责主持日常工作。第十一条 理事会享有以下职权:(一) 制定以及修改本会章程,提交全体会员大会审议; (二) 对顾问委员会成员的任免权; (三) 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四)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五) 讨论决定设立项目小组; (六) 审议制定本会各项发展规划;(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八) 审议决定本会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理事会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换届。第三节 顾问委员会第十三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聘任,协助本会开展各项活动,对本会的发展提供建议。第十四条 顾问委员会享有以下职权:(一) 对本会章程以及组织机构设置的咨议权;(二) 对本会开展活动的建议权;(三) 对本会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四) 其它理事会认为需要顾问参与的活动的参与权。第十五条 顾问委员会成员若没有很好的履行职权,理事会有权对其进行解聘。第四节 会 长第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对外代表本会。由全体会员大会任免,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全面负责本会组织、发展各项工作。第十七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由全体会员大会任免,受全体会员大会监督。第十八条 本会会长以及副会长必须具备以下任职条件:(一) 热心于环渤海地区的发展和相关学术研究,在区域发展相关领域有较多了解或较丰富实践经验; (二)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坚持为本会正常工作; (三)未被北京大学取消相关资格。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以及副会长任期一年,如确有延长的必要,必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节 各 部第二十条 本会下设秘书处,学术实践部,宣传部,内联部以及外联部。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负责本会日常工作资料的整理,督促具体工作进展。掌管财物的收支,对本会的经费使用享有审查权,对财物的支取必须征得会长的同意。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资料整理以及财物收支各由一名副部长负责。第二十二条 学术实践部负责研究、实践项目的承接。提出活动以及项目草案,整理总结学术实践的相关材料备案,提交理事会讨论通过。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日常活动和实践项目各由一名副部长负责。第二十三条 宣传部负责本会的宣传事宜。建设本会形象,宣传本会以及本会开展的活动,发布相关学术讯息。管理本会bbs,建设与维护其他相关网络平台。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第二十四条 内联部负责联系会员,组织联谊,贯彻与完善本会对会员的管理制度。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第二十五条 外联部负责本会对外联系。加强与顾问的联系以及交流,为本会在外寻求赞助以及合作。设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第二十六条 各部长由会长提名,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会长予以任命。副部长由部长提名,征得会长同意,并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产生。第二十七条 部长以及副部长任期一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章 活 动第二十八条 本会活动由各部门共同完成。活动弘扬北大精神,贯彻本会宗旨。第二十九条 本会活动包括以下内容:(一) 举办专题讲座,普及区域发展特别是环渤海地区相关知识;(二) 发起考察实践,奔赴环渤海地区实地考察,调查研究;(三) 组织学术研讨,了解环渤海地区经济动向,形成备案;(四) 出版内部刊物,总结学习研讨心得,交流沟通;(五) 进行多种宣传,扩大环渤海地区在京影响;(六) 配合团委工作,参与繁荣校园生活,积极合作;(七) 注重开拓创新,完善社团组织文化建设;(八) 开展多方合作,与兄弟社团交流经验,共同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 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有以下来源:(一) 社会机构以及个人赞助;(二) 开展项目正常赢利所得; (三) 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第三十一条 经费由秘书处统一管理,用于举办各种活动。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学会财务由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负总责。保证收支账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财产管理执行北京大学团委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接受北大团委的监督。 第六章 标 识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徽为……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会员大会通过才能有效。本会制定的其他条例不能与章程相关内容相违背,如有违背,以章程为准。第三十六条 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环渤海区域发展研究会筹备小组 2008/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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