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尊严死 |
释义 | 简介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 英文:death with dignity,或passive euthanasia。 区别相对“安乐死”而言,“尊严死”一词使用更为普遍,其含义也略有不同。它仅仅指放弃给患者治疗、任由患者自然死亡的“消极的安乐死”,而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积极的安乐死”。 起源美国引起尊严死的争议源于卡伦·柯因兰(Karen Quinlan)事件。一位二十岁的女孩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喝鸡尾酒后昏迷不醒,没有恢复,所以其父母希望医院不再作延命医疗措施,医院和法院都不同意。最后,卡伦的父母作证她生前的如此意思表示,法院方才同意以隐私权的保障为由,将终止医院措施的决定权从医院收归法院。此事发生之后,美国各州才开始对尊严死进行立法。今美国大部分州都有关于尊严死的立法。 相关尊严死的立法全世界仅有美国,美国自从发生Karen Quinlan事件而引起全美重视尊严死之问题后,1976年加州自然死法(Natural Death Act)制订,成为世界最早有关“尊严死”的法律。目前,美国大部分的州皆已制订自然死法或相当于此法之尊严死法。 韩国最高司法机关大法院2009年5月21日作出裁决,命令延世大学一家附属医院摘除一名77岁女植物人金某(Kim) 身上的维持生命仪器。韩国最高法院21日首次判定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韩国媒体认为,在韩国一直备受争议的“尊严死”因此有望实现合法化。韩国主流媒体支持这一判决,认为这一终审判决将使韩国进入“新的死亡文化”的时代。 2009年6月10日,院方召开会议正式决定接受法院判决,为患者摘除呼吸机,实施韩国首次“尊严死”。 除美国外,其他法制先进国家对于“尊严死”的立法态度尚趋谨慎。其原因,除各国之文化、社会、宗教等国情不同之复杂问题外主要应在于“承认尊严死,不仅将导致因保护生命的堤坊溃决而跨出对于轻视生命之易滑坡道的第一步等伦理上的问题,同时尊严死亦能视为缩短生命的措施,亦无法否定刑法上杀人罪或参与自杀罪的疑问。 安乐死真的是提早结束人的生命——在他意识很清楚的时候就结束他的生命。而尊严死一般来说只是不再采取医疗措施了,让他自然死。所以说尊严死就是自然死,尊严死叫自然死就是基于这种理由,它和安乐死不一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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