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奏本 |
释义 | 拼音zòuběn 词语释义奏本是明、清时期臣工向皇帝上奏的文书之一。明初定制,臣民具疏上于朝廷者为奏本。永乐二十二年(1424年)改革后,题、奏并行,官员公事用题,私事用奏。清因明制,然仅限于官员使用。凡官员至任、升转、加级、记录、宽免、降罚,或降革留任,或特荷赉谢恩,或代所属官员谢恩等事,概用奏本。清初规定,奏本文字不得超过三百字,奏本正文之后,须注明全文的字数及用纸张数。 奏本程式奏本程式,据明《万历会典》记载:“奏本每幅六行,一行二十四格,抬头二字,手写二十二字。头行衙门官衔,或生儒吏典军民灶匠籍贯姓名。疏密俱作一行书写,不限字数。右谨奏闻四字,右面字平行,谨字、奏字各隔二字,闻字过幅第一行抬头。计纸字在右谨闻前一行,与谨字平行差小。年月下疏密同前,若有连名,挨次俱照六行书写”。清代奏本程式与明大致相同。定制每幅为高26 cm ,宽12cm,篇幅长度以字数多少断幅。首幅开面上方正中写一“奏”字,下押官衙印信关防。自第二幅起为正文,头行书具奏衙门官衔,疏密俱做一行书写。文尾以“右谨奏闻”或“谨具奏闻”四字结束。末幅正中写具奏年月日,年月日下列具奏者官衔姓名,加盖官衙印信关防。 清代奏本例同题本,文字一般为满、汉合璧,也经由内阁票拟贴黄,照录朱笔后送六科发抄施行。 乾隆十三年(1748年)下令废止奏本。 处理程序奏本处理程序和题本相同。在清代,凡官员的奏本,先送通政使司点验,再由内阁票拟后呈皇帝裁定。批本处和内阁照皇帝裁定的票签文字,用笔照录于奏本封面上,然后送六科发抄施行。 现存奏本现存于世的奏本,明代的寥寥无几,清代的尚有千余件,主要属顺治、康熙、雍正、乾隆朝,少数属嘉庆、道光、咸丰朝。其内容除官员升迁调补及谢恩、庆贺等私事外,大量是奏报军情政务,条陈征战策略,奏销兵马钱粮及密参贪官民隐等事务的,故史料价值较高。清代奏本现主要存于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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