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 |
释义 | 图书信息作 者: 许安标 著 丛 书 名:新法理解与适用系列 出 版 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ISBN:9787802164178 出版时间:2008-10-01 版 次:1 页 数:374 装 帧:平装 开 本:大32开 所属分类:图书 > 法律 > 国家法、宪法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进一步解释。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安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消防法成为迫切之需。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案》,修订案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消防法,加强消防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与操作指南》,供大家学习参考。 ·查看全部>> 目录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立法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部分 法律条文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工作方针、原则、制度】 第三条 【政府职责】 第四条 【监督管理体制】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消防义务】 第六条 【消防宣传教育】 第七条 【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消防规划】 第九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 【消防设计文件备案、抽查】 第十一条 【消防设计文件审核】 第十二条 【未经审核,审核、抽查不合格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 【消防验收、抽查】 第十四条 【授权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具体办法】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十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分开】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一条 【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工作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 第二十五条 【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八条 【保护消防设施、确保消防通道通畅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的义务】 第三十条 【农村消防工作】 第三十一条 【特定季节和期间的地方政府消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村委会、居委会的消防义务】 第三十三条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制度】 第三十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资质和要求】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加强消防组织建设】 第三十六条 【消防组织的形式】 第三十七条 【应急救援】 第三十八条 【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 第四十一条 【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二条 【业务指导、调动指挥】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应急预案】 第四十四条 【火灾扑救】 第四十五条 【火灾扑救措施】 第四十六条 【应急救援工作的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优先通行、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艇以及消防器材等的专用性】 第四十九条 【消防费用负担】 第五十条 【消防人员保障】 第五十一条 【火灾调查】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二条 【地方政府及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火灾隐患发现后的行政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报告义务】 第五十六条 【依法行政,不得收取费用】 第五十七条 【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安全检查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破坏消防设施、影响消防通道通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法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第六十三条 【违规进入、吸烟、使用明火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过失引起火灾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处罚程序】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分】 第七十二条 【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名词解释】 第七十四条 【生效日期】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 草原防火条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灾害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指导意见 医疗机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规范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运输船舶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铁路消防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火灾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查看全部>> 前言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消防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安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修订消防法成为迫切之需。2008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案》,修订案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贯彻实施好消防法,加强消防法的学习宣传,帮助广大读者准确理解消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参与立法的同志编写了这本书,供大家学习参考。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规划室副主任许安标任主编,参与本书编写的还有张元、汪锋、曹前进、黄海华、李政、蔡人俊、张博闻、马正平等同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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