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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亚洲发展银行
释义

亚洲开发银行 (简称“亚行”Asian Development Bank -- ADB)是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金融机构。它不是联合国下属机构,但它是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亚太经社会)赞助建立的机构,同联合国及其区域和专门机构有密切的联系。根据1963年12月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由联合国亚太经社会主持召开的第一届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的决议,1965年11月至12月在马尼拉召开的第二届会议通过了亚洲开发银行章程。章程于1966年8月22日生效,11月在东京召开首届理事会,宣告该行正式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总部设在马尼拉。

亚行的宗旨是帮助发展中成员减少贫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以实现“没有贫困的亚太地区”这一终极目标。亚行主要通过开展政策对话、提供贷款、担保、技术援助和赠款等方式支持其成员在基础设施、能源、环保、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发展。

亚行的组织机构主要有理事会和董事会。由所有成员代表组成的理事会是亚行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接纳新成员、变动股本、选举董事和行长、修改章程等,通常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亚行各成员派一名理事参加。行长是该行的合法代表,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连任。

亚行有来自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成员,和来自欧洲和北美洲的非区域成员。亚行在成立之初只有33个成员,如今成员数量已增至67个,其中48个成员来自亚太地区。

截至2009年5月,日本和美国同为亚行最大股东,各持有15.571%的股份和拥有12.756%的投票权。1986年2月17日,亚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国为亚行成员国。同年3月10日中国正式为亚行成员,台湾以“中国台北”名义继续保留席位。中国是亚行第三大股东国,持股6.429%,拥有5.442%的投票权。在1987年4月举行的理事会第20届年会董事会改选中,中国当选为董事国并获得在董事会中单独的董事席位。同年7月1日,亚行中国董事办公室正式成立。1986年,中国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国对亚行的官方联系机构和亚行在中国的保管银行,负责中国与亚行的联系及保管亚行所持有的人民币和在中国的其它资产。2000年6月16日,亚行驻中国代表处在北京成立。2008年8月,亚行董事会任命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赵晓宇为亚行副行长。

亚行每年4至5月在总部或成员国轮流举行年会。主要议题是探讨亚太地区的经济金融形势、发展趋势和面临的挑战,推动亚行作为地区性开发机构在促进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作用。同时会议还将对亚行年度业务进行审议,并通过亚行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外部审计报告、净收入分配报告、预算报告等。

亚行主要通过开展政策对话、提供贷款、担保、技术援助和赠款等方式支持其成员在基础设施、能源、环保、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发展。

2008年,亚行共批准贷款105亿美元,同比增长5.3%;赠款项目总额达8.11亿美元,同比增长20.6%;技术援助总额达2.75亿美元。在亚行发放的贷款中,交通领域贷款最多,能源领域贷款次之。2008年,亚行主要的借款成员依次是印度、中国、印尼、菲律宾、越南和巴基斯坦。

亚洲开发银行成立的背景与宗旨

亚洲开发银行(ASIANDEVELOPMENTBANK)是面向亚太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的金融开发机构。它是根据联合国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专家小组会建议,并经1963年12月在马尼拉举行的第一次亚洲经济合作部长级会议决定,于1966年11月正式建立的,总部设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 参加亚洲开发银行的,不仅有亚洲及太平洋社会委员会成员国和亚太地区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而且还有亚太地区外的国家或地区。亚洲开发银行创建时,当时的台湾当局是以“中国”的名义加入的。1986年2月17日,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通过决议,接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亚洲开发银行。3月10日,我国成为亚洲开发银行正式成员国,台湾当局以“中国台北”的名义继续留在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的宗旨是,向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技术援助,帮助协调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在经济、贸易和发展方面的政策,同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进行合作,以促进亚太地区的经济发展。其具体任务是:

第一,为亚太地区发展中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经济发展筹集与提供资金。

第二,促进公、私资本对亚太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投资。

第三,帮助亚太地区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协调经济发展政策,以更好地利用自己的资源在经济上取长补短,并促进其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四,对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拟定和执行发展项目与规划提供技术援助。

第五,以亚洲开发银行认为合适的方式,同联合国及其附属机构,向亚太地区发展基金投资的国际公益组织,以及其他国际机

构、各国公营和私营实体进行合作,并向他们展示投资与援助的机会。

第六,发展符合亚洲开发银行宗旨的其他活动与服务。

亚洲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与使用方向

一、普通资金

普通资金用于亚洲开发银行的硬贷款业务。这是亚洲开发银行进行业务活动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普通资金来源

于亚行的股本、借款、普通储备金、特别储备金、净收益和预交股本等。

1.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建立时法定股本为10亿美元,分为10万股,每股面值1万美元,每个会员国或地区成员都须认购股本。亚洲开发银行开始建立时,亚太地区与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缴股本的办法不同。亚太地区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股本的分配,按照一个公式进行计算,公式中包括用人口、税收和出口额进行加权调整的国内生产总值。亚太地区以外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认股额主要根据各自的对外援助政策和各自对多边机构资助预算的分配,进行谈判确定。新加入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认缴股本由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确定。首批股本分为实缴股本和待交股本,两者各占一半。实缴部分股本分五次交纳,每次交20%。其中,每次交纳金额的50%用黄金或可兑换货币支付,另外50%以本国货币支付。待缴部分只有当亚洲开发银行对外借款以增加其普通资本或为此类资本做担保而产生债务时才催交。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支付催交股本可选择黄金,可兑换货币或亚洲开发银行偿债时需要的货币支付。亚洲开发银行的股本必要时可以增加。日本和美国是亚洲开发银行最大的出资者,认缴股本分别占亚洲开发银行总股本的15%和14.8%。我国占第三位,占总股本的7.1%。

2.借款。在亚洲开发银行成立之初,其自有资本是它向会员国或者地区成员提供贷款和援助的主要资金。从1969年开始,亚洲开发银行开始从国际金融市场借款。一般情况下,亚洲开发银行多在主要国际资本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借款,有时也同有关国家的政府、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直接安排债券销售,有时还直接从商业银行贷款。

3.普通储备金。按照亚洲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把其净收益的一部分作为普通储备金。4.特别储备金。对1984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亚洲开发银行除收取利息和承诺费以外,还收取一定数量的佣金以留作特别储备金。

5.净收益。由提供贷款收取的利息与承诺费形成。

6.预交股本。亚洲开发银行认缴的股本采取分期交纳的办法,在法定认缴日期之前认缴的股本即是预交股本。

二、开发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基金创建于1974年6月,基金主要是来自亚洲开发银行发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捐赠,用于向亚太地区贫困国家或地区发放优惠贷款。同时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还按有关规定从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缴纳的未核销实缴股本中拨出10%作为基金的一部分。此外,亚洲开发银行还从其他渠道取得部分赠款。

三、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亚洲开发银行认为,除了向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提供贷款或投资以外,还需要提高发展中国家会员或地区成员的人力资源素质和加强执行机构的建设。为此,亚洲开发银行于1967年成立了技术援助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为:①赠款;②根据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1986年10月1日会议决定,在为亚洲开发基金增资36亿美元时将其中的2%拨给技术援助特别基金。

、日本特别基金在1987年举行的亚洲开发银行第20届年会上,日本政府表示,愿出资建立一个特别基金。亚洲开发银行理事会于1988年3月10日决定成立日本特别基金。主要用于:①以赠款的形式,资助在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公营、私营部门中进行的技术援助活动。②通 过单独或联合的股本投资,支持私营部门的开发项目。③以单独或联合赠款的形式,对亚洲开发银行向公营部门开发项目进行贷款的技术援助部分予以资助。

亚洲开发银行的主要业务活动

一、贷款

亚洲开发银行所发放的贷款按条件划分,有硬贷款、软贷款和赠款三类。硬贷款的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每半年调整一次,贷款期限为10~30年(2~7年宽限期)。软贷款也就是优惠贷款,只提供给人均国民收入低于670美元(1983年的美元)且还款能

力有限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贷款期限为40年(10年宽限期),没有利息,仅有1%的手续费。赠款用于技术援助,资金由技术援助特别基金提供,赠款额没有限制。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按方式划分有项目贷款、规划贷款、部门贷款、开发金融机构贷款、综合项目贷款、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和私营部门贷款等。

1.项目贷款,即为某一会员国或地区成员发展规划的具体项目提供贷款。这些项目应该具备效益好,有利于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经济发展,借款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有较好的信用等三个条件。贷款的程序主要是:项目确定、可行性研究、实地考察和预评估、评估、准备贷款文件、贷款谈判、董事会审核、签署贷款协定、贷款生效、项目执行、提款、终止贷款胀户、项目完成报告和项目完成后评价。项目贷款是亚洲开发银行主要和传统的贷款方式。我国利用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多数是项目贷款。

2.规划贷款,是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个需要优先发展的部门或其所属部门提供资金,以便通过进口生产原料、设备和零部件,扩大现有生产能力,使其结构更趋合理化和现代化。亚洲开发银行为便于其监督规划的进程,将规划贷款分期执行,每一期贷款要同执行整个规划贷款的进程联系在一起。

3.部门贷款,是对其会员国或地区成员与项目有关的投资进行援助的一种形式。这项贷款是为提高所选择的部门或其分部门的执行机构的技术与管理能力而提供的。

4.开发金融机构贷款,是通过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间接贷款,也称中间转贷。我国接受亚洲开发银行的第一笔贷款就是这种贷款,金额为1亿美元,由中国投资银行承办,主要用于小企业改造。

5.综合项目贷款,是对较小的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种贷款方式,由于这些国家的项目规模较小,借款数额也不大,为便于管理,亚洲开发银行便把这些项目捆在一起,作为一个综合项目来办 理贷款手续。

6.特别项目执行援助贷款。为了使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在执行过程中避免因缺乏配套资金等不曾预料到的困难而使项目继续执行受阻,亚洲开发银行提供项目执行援助贷款。

7.私营部门贷款,分为直接贷款和间接贷款两种形式。直接贷款

是指有政府担保的贷款,或是没有政府担保的股本投资,以及为项目的准备等提供的技术援助;间接贷款主要是指通过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限额转贷和对开发性金融机构进行的股本投资。

8.联合融资,是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区外经济实体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为会员国或地区成员某一开发项目融资,主要有五种类型: (1)平行融资,是指将项目分成若干个具体的独立的部分,以供亚洲开发银行和其他区外经济实体分别融资。 (2)共同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与其他经济实体按照商定的比例,对某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一个项目进行融资。 (3)伞形融资或后备融资。这类融资在开始时

由亚洲开发银行负责项目的全部外汇费用,但只要找到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亚洲开发银行中相应的部分即取消。 (4)窗口融资,是指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其资金通过亚洲开发银行投入有关项目,联合融资的其他经济实体与借款人之间不发生关系。 (5)参与性融资,是指亚洲开发银行先对项目进行贷款,然后商业银行购买亚洲开发银行中较早到期的部分。 在以上这些联合融资形式中,平行融资和共同融资所占的比例最大。

二、技术援助

技术援助可分为项目准备技术援助、项目执行技术援助、咨询技术援助和区域活动技术援助。

1.项目准备技术援助,用于帮助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立项或项目审核,以便亚洲开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项目投资。

2.项目执行技术援助,这是为帮助项目执行机构(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提高金融管理能力而提供的。亚洲开发银行一般通过咨询服务、培训当地人员等,来达到提高项目所在地会员国或地区成员的金融管理能力的目的。在这项技术援助中,仅其中的咨询服务部分采用赠款形式,而其余部分采用贷款形式。

3、咨询性技术服务,用于援助有关机构(包括亚洲开发银行执行机构)的建立或加强,进行人员培训,研究和制定国家发展计划、部门发展政策与策略等。以前亚洲开发银行的咨询性技术援助多以赠款方式援助,后来以贷款方式提供的援助越来越多。

4.区域活动技术援助,用于重要问题的研究,开发培训班,举办涉及整个区域发展的研讨会等。这项援助多采用赠款方式来提供。技术援助项目由亚洲开发银行董事会批准,如果金额不超过35万美元,行长也有权批准,但须通报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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