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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是经西安市民政局审批,于2005年4月10日正式成立的行业性组织,为非盈利性社团机构,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上级主管部门是西安市商务局,会长为原西安市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武反生同志。法定代表人、常务副会长为史元平女士,秘书长为李玉玲女士,市上有关部门及负责人为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的顾问、副会长及常务理事。

“为民、便民、利民、安民”是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的宗旨,遵守、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开展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带动企业积极开拓为民生活服务项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和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

服务项目

为规范家政服务市场,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满足市民需求,西安家政服务协会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划分的家政服务员岗位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有关家庭服务业的分类,结合西安市家政服务行业目前的经营特点和服务类型,归纳出西安市家政行业指导服务项目:

(一) 家居保洁类(18项)1.木地板保洁 2.石材地保洁 3.地毯保洁 4.玻璃保洁 5.壁纸壁布保洁 6.家居装饰保洁 7.厨具保洁 8.家居灯饰保洁 9.厨房保洁与消毒 10.卫生间保洁与消毒 11.真皮沙发保洁 12.布艺沙发保洁 13.一般家具保洁14.实木家具保洁 15.家具饰品饰物保洁 16.家居病虫害消杀灭服务 17.衣物洗涤与熨烫 18.开荒保洁。

(二) 家庭烹饪类(8项)1.家常饮食制作 2.特约饮食制作 3.家宴饮食制作 4.病人饮食制作 5.婴幼儿饮食制作 6.老人饮食制作 7.孕妇饮食制作 8.产妇饮食制作。

(三) 家庭护理类(传染病人除外)(10项)1.孕妇陪护 2.产妇护理 3.新生儿护理 4.婴幼儿护理 5.儿童临时看护 6.自理病人护理 7.半自理病人护理 8.不能自理病人护理 9.医院陪护 10.老人护理。

(四) 接送类(4项)1.孩童接送服务 2.待客接送服务 3.老人接送服务 4.其他接送服务。

(五) 特约服务类(10项)1.代换煤气 2.代客购票 3.代客购物 4.代客交费 5.代客挂号 6.小件货物送递 7.居室搬挪家具 8.应急服务 9.陪医就诊 10.其他特约服务。

(六) 家庭装饰维修保养类(10项)1.简易家居维修 2.家电维修 3.燃器具维修 4.家庭电路维修 5.家居水暖维修 6.抽油烟机维修 7.家居管道疏通 8.空调保养 9.空调维修 10.其他维修。

(七) 宠物护养与植物养护类(3项)1.宠物护养 2.植物护养 3.宠物与植物托管。

(八) 家庭咨询类(11项)1.家庭管理 2.家庭秘书 3.家庭顾问 4.家庭助理 5.家庭理财 6.医疗咨询 7.保健咨询 8.心理咨询 9.教育咨询 10.法律咨询 11.其他家庭咨询。

家庭教育类(9项) 1.胎儿、婴幼儿益智 2.学前教育 3.小学教育 4.中学教育5.特殊技能教育 6.考前教育 7.应试中考 8.应试高考 9.艺术与特长教育。

行业公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安市家政服务经营行为,维护家政服务经营者、家政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家政服务行业的自律建设,促进家庭服务业的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推动家庭服务社会化工程的发展,适应家政服务社会化的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政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本公约所称的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服务为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家政服务活动。

第三条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是本市家庭服务业的联合自律组织,对全市家庭服务业进行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对行业自律进行管理。

第四条 一切从事家政服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应坚持以人为本的方向,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维护家政服务行业的声誉,促进家政服务行业的发展。

第二章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经营者(一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家政服务为经营范围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机构。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依法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家政服务人员的劳动待遇、工资支付及交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方式。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与家政服务消费者(一下简称消费者)建立服务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服务。

第八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应当签订家政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营者提供一次性或计时家政服务的,也可以采取电话、网络或 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形式订立。

第九条 家政服务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二)提供家政服务的内容;(三)家政服务人员的条件;(四)服务的地点、方式和期限;(五)服务费及其支付形式;(六)违约责任及其他约定内容。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工作:(一)未满16周岁的;(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三)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者其他被规定不宜从事家政服务工作的。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上岗前基本服务技能、心理素质、法制、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培训。经营者应当建立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经历及评价纪录制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情况,接受消费者或家政服务人员的投诉,协调家政服务人员与消费者的关系。经营者了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情况时,不得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干扰。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政服务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一)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和相关费用,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二)与家政服务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三)侵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四)要求家政服务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五)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强迫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合同约定以外的家政服务或要求家政服务人员提供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六)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参与行业协会的经营者,应按协会章程规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三章 家政服务人员

第十五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人员,是指具有法定劳动资格,以从事家庭服务为内容而取得有偿报酬的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等资格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满16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服务技能;(二)受过初中或以上学历教育;(三)有合法的身份证件;(四)身体健康,持有县级(含)以上医院的体检合格证明。

第十七条 家政服务人员要逐步做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按照家政服务人员的技能水平,鉴定出初、中、高不同等级,取得差别的劳动服务报酬。

第十八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了解服务合同内容,享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政服务内容或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家政服务的,应征得家政服务人员的同意。

第十九条 家政服务人员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遵守职业守则和经营者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执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

第二十条 家政服务人员提供服务应当做到:(一)履行合同各项约定;(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三)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俗,不泄露其隐私;(四)不得发生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严禁家政服务人员未经经营者和消费者同意私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第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家政服务人员应报告经营者,经同意后方可终止提供服务,严禁不通过经营者和法律途径解决而采取报复行动。

第四章 家政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所称家政服务消费者,是指聘用家政服务人员从事以家庭服务为内容的自然人。消费者到经营单位聘请家政服务人员时,应持有家庭户口薄或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如实填写登记表,签订《服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全要求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了解家政服务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和健康等个人情况。消费者要如实向经营者提供被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和服务内容。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终止家政服务合同:(一)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不履行的;(三)违背当事人约定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家政服务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一)不符合从业条件的;(二)不履行本公约第二十条规定的;(三)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经营者拒不更换家政服务人员或更换后家政服务人员仍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在家庭服务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责,不能让家政服务人员违规作业。家政服务人员发生意外事故,要迅速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并处理好善后事宜。

第二十八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向经营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有损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消费者应尊重家政服务人员的人格和劳动,保障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本公约第十三条所列行为。消费者要正确指导和明确交代家政服务人员工作任务,并按国家规定为家政服务人员办理相关证件及手续,不得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原件。

第三十条 消费者不能无故违约。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带家政服务人员到相关家政服务法人单位办理解除合同手续。合同期满,若消费者还需续聘家政服务人员,应提前通知经营者,并办理续签合同手续。合同终止,应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先行协商解决,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提请仲裁或诉讼法律进行解决。

第三十二条 因经营者、家政服务人员、消费者的欺诈、恶意等损害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受害方可依国家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经济、精神等损失。

第三十三条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行业管理职能,接受投诉,协调各种关系,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英文译名:XI’AN HOME SERV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简称:西安家协,英文缩写:XHSA),是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2003年11月18日决定接纳的团体会员。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国家民政部依法批准的全国家庭服务业的行业组织,是具有家庭服务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包括民营企业,个体企业及其他单位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具有社会团体的法人资格。西安家庭服务业协会在中国家庭服务业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西安家协以“为民、便民、利民、安民”为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西安市鼓励社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协助政府,为民众服务,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作为政府与行业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加快西安地区家庭服务产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使西安地区家庭服务产业尽快出现新局面。

第四条 本协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工作原则是服务、高效、公平、发展。

第五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业务管理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法律及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本行业共同愿望及协会会员的要求。服务行业情况调研。

(二) 对本行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及实施进行研讨,提出建议。

(三) 制定行业规范,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调解行业内部纠纷。

(四) 组织本行业区域性活动,组织经验交流,推动技术及服务进步。

(五) 对本行业的价格和服务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调整意见。

(六) 组织本行业技术情况和经济信息的收集分析和交流,进行行业调查、市场调查、统计与预测,并调整本行业经济技术等方面的资料,为政府部门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七) 总结交流本行业改革、经营和管理的经验,表彰先进,提供服务业经营管理咨询,推进管理现代化。

(八) 根据行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行业人才培训与交流,提高行业队伍素质。开展与本区域外的同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协会成员拓展外部市场。完成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委托的有关工作。进行行业纪律、规范的检查监督,依照章程对会员进行表彰或批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有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属于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及个体企业;

(五) 需经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介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权益;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布置的工作个任务;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应书面报告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和聘任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导工作中影响较大;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形式处罚;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需要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最高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管理单位审查和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择定一名常务会长(由会长或者副会长担任,简称常务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主持本协会常务工作。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常务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业务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理清办完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应方向向本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中之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总值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从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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