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阶理论 |
释义 | 双阶理论 双阶理论,是将特定的行政行为划分为不同的阶段,适用不同类型的法律进行规制。具体到政府采购行为,将政府机在招标、审标、决标阶段的行为视为公法性质,其救济手段为向行政机关询问、质疑、投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将政府采购合同订立以后供应商与采购人之间的关系视为民事合同关系,按照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予以救济。政府采购行为的双阶理论,已经有了较为成熟的理论和立法例。 行政法上的双阶理论最早由德国学者依甫生(H.P.Ipsen)在1956年发表的名为“对私人的公共融资”一文中提出,其所解决的是德国法中经济辅导行为的法律救济问题。此种理论受到德国法学界的关注,并在台湾地区的“政府采购法”中得到了体现。台湾地区在2002年对“政府采购法”的修订中,更全面地贯彻双阶理论,“对于政府采购行为之法律性质,主要学说有「私法行为说」、「公法行为说」、「双阶理论说」,早期司法实务见解均采私法行为说,而均由普通法院加以审判,惟自政府采购法于九十一年二月六日针对救济制度修正施行后,已明确采行双阶理论说,即将政府采购行为性质及其救济程序分为二阶段……”。 台湾地区“政府采购法”修正立法理由书中明确指出,对于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救济手段,应单纯化为民事救济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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