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基金 |
释义 | 简介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基金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校友总会和300余名清华校友、清华之友及组织于清华大学百年华诞之际正式成立,简称“清华新百年基金”(英文名称: New Century Development Fund Of Tsinghua University,简称:NCF),设立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成立背景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基金由清华校友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校友 总会联合发起,2010年6月6日正式启动,2011年5月8日举行成立大会。 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基金旨在提倡广大清华校友和社会友人为清华大学“集资、集智、集力、集心”, 从而“励教、励学、励业、励志”,支持清华大学长期持续发展,并为清华校友和社会友人提供交流、合作、共赢的平台。目前已得到了400余名校友、社会友人及中建一局、北京清尚建筑装饰公司、道纪忠华基金等机构的踊跃捐赠,募集资金已达1000余万元。 理事会理 事 长:贺美英 副理事长:宋 军、郭梁、陈鹰、陈大同 理 事: (以姓氏笔画排序) 王东晖、邓锋、刘欣、朱红、伍继延、汤云柯、宋军、苏江、吴晞、 陈大同、陈刚、陈森林、陈鹰、孟虎、郑建伟、贺美英、高燃、 耿春亚、夏荣鹏、郭梁、郭松柳、童媛春、蓝春、谭伟、戴龙文。 监 事: (以姓氏笔画排序) 刘德广、李冰、李次会、 秘 书 长: 夏荣鹏 秘 书: 郭力媛、艾斌 章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本基金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清华校友总会和一百余名校友、清华之友及组织于清华大学百年华诞之际发起成立,定名为“清华大学新百年发展基金,简称“清华新百年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英文名称: New Century Development Fund Of Tsinghua University,简称:NCF),设立于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第二条 依据:本基金章程依据《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章程》制定。 第三条 宗旨:为满足广大清华校友和社会有识之士回报社会、支持教育、感恩母校的积极热情,提倡为母校“集资、集智、集力、集心”,面向广大校友、社会人士、团体和机构募集资金,支持清华大学持续发展。 第四条 使命:围绕清华大学为国家培养“学术大师、治国栋梁、兴业之士”的办学目标,长期持续地支持和扶持符合这一目标要求的项目和个人。 第五条 组织原则:本基金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领导下,在清华校友总会支持和帮助下,遵循平等参与、民主决策、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组织工作原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资金筹集:面向清华校友、社会各界募集资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清华校友、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和社会人士的自愿捐款。 第七条 资金管理:对本基金项下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第八条 资金使用:按照励教、励学、励业、励志的原则,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1、励教:支持清华大学教学和研究项目以及杰出人才的引进和选拔; 2、励学:资助和鼓励清华大学优秀学生努力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3、励业:支持清华大学优秀学生和校友创新创业活动; 4、励志:支持清华大学优秀毕业生扎根基层、服务国家; 5、本基金理事会认可的其它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基金主要组织机构由捐赠人大会、理事会、监事和秘书处组成。 第十条 拥护本基金章程,并向本基金捐款的个人、企业、团体或机构为捐赠人。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向本基金捐款的个人、企业、团体或机构为发起捐赠人。 第十一条 本基金为捐赠人设立荣誉计划,感谢捐赠人为社会公益事业、教育事业和母校的发展所作出的贡献。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捐赠人大会,捐赠人大会由累计到账捐赠额达到人民币一万元的捐赠人组成。 第十三条 捐赠人大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和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年度报告; (四)监督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代表捐赠人向理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决定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捐赠人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秘书长主持。捐赠人会议应于召开之前15日通知捐赠人。 第十五条 本基金设 5~25 名理事,理事由捐赠人、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代表和清华校友总会代表担任。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 本基金理事分为委派理事和选举理事,委派理事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清华校友总会委派人员担任,选举理事由捐赠人大会按照本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选举理事的资格: (一) 拥护本基金章程,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已为本基金的发展做出贡献、累计到账捐赠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的捐赠个人; (二) 对本基金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或在本基金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 尽职尽责,廉洁自律,能够履行理事职责和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委派理事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和清华校友总会委派产生; (二) 选举理事由捐赠人大会选举产生; (三) 理事的委派和选举结果应当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 (四) 罢免、增补选举理事应当经捐赠人大会选举通过,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 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成为理事会成员,享有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享有对本基金工作的监督权和指导权; (三) 执行理事会决议; (四) 履行职责,切实维护本基金的合法权益; (五) 保证捐赠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本基金全体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的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并提出修改章程议案,提交捐赠人大会表决; (二) 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决定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 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门机构; (七) 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 提出基金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议案,提交捐赠人大会表决;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4 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有1/3理事提议,则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二)、(九)款规定事项的,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理事会决议,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设监事 3 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但是连任人数不得超过上届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本基金监事由捐赠人担任,经捐赠人大会选举产生。监事的选举结果应当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 第二十六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理事、监事全部义务担任,不得从本基金领取报酬。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和秘书长一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经选举后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 第三十条 本基金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本基金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二) 能够履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职责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基金负责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签署重要文件; (四) 依据章程和理事会决议决定有关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 制定基金运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报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四) 章程和理事会决议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设秘书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章 基金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的收入来源于: (一)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 投资收益; (三)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的资产及其他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资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时,基金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资产主要用于: (一) 根据章程规定和理事会决议,用于各类公益资助的款项; (二) 维持基金正常运行的必要开支和相应的筹款经费; (三) 以使基金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活动; (四) 其他符合基金章程的款项。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条 本基金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捐赠人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一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查询捐赠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 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 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 资产清册。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进行换届、更换负责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将年度工作报告传送给捐赠人,接受广大捐赠人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的资产委托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进行统一独立管理,并定期向理事会提供资产管理具体情况。由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负责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基金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终止,应在理事会提出议案,捐赠人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审查同意。经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基金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对指定捐赠用途的剩余资产,经与捐赠人协商,用于捐赠人指定的其他公益目的; (二) 基金的剩余资产,通过公开拍卖取得货币资金后,无偿赠与清华大学。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议案并交捐赠人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发起捐赠人(截止到2011年3月22日)讨论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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