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款 |
释义 | § 款 宋代朱辅的《溪蛮丛笑》记载:“彼此歃血誓约,缓急相援,名门款。”有“大款”、“小款”之别。小款由三、五个至一、二十个毗邻村寨组成。合若干小款为一大款,范围可达百里之外,不受行政区划(省、县界)限制。凡参与联款的村寨,彼此有相互支援的义务和监督执行“款约”的权利。款有款首,称之为“蒙”(“头人”)、“宁老”(“老人”)或“荆老”(“寨老”),一般都是一族或一寨之长,由公认具有威望、办事公平、熟悉款词的老人充任,不世袭。款首对内负责调解纠纷,召集款众议事、定规约、执行惩罚,主持“神明裁判”;对外代表款众办事。平时从事生产劳动。大款首由小款首中协商产生。小款“款首”之下还设有一名“款脚”,专事供应议事公房鼓楼内的柴火,遇事击鼓召众集会,传递“火牌”(传信方式)和鸣放传信炮,其生活由全寨承担。款有“款约”(不成文的习惯法),由参与联款的村寨共同制定。款约包括处理款内有关生产、婚约、债务及偷窃等事宜的法规,款众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受罚。大款、 小款都有固定款场。 通常3年或9年(一说每年“立冬”)“集款”一次。届时,凡属款内人员(一说成年男子)均需汇集“歌坪”,听取款首宣读旧“款约”或商议制定新“款约”,宰牛盟誓,并根据各村户数,分给牛肉,由“乡老”(即“寨老”)分给各户,以示告戒。 到了明代后期,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封建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款”的社会组织已明显地打上阶级烙印。至清末、中华民国初年,“款”的组织始消失,但仍保有村社公议制的残余,表现在土地占有关系上,部分土地、山林、墓地、鱼塘、鼓楼坪等为宗族或村寨所有,不得自由买卖或转让;遇事集众于鼓楼公议等。 § 配图 § 相关连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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