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黄樟油 |
释义 | 黄樟油是采伐后留下的樟树桩、树根或樟脑树根经蒸馏加工而提取的香料油,黄樟油含黄樟素,色泽淡黄透明,具有沙土香味,可提取游离香料黄樟素,作合成香料洋茉莉醛的原料,在工业上用途广泛。 简介管制信息黄樟油(易制毒-1) 本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受公安部门管制。 名称z中文名称:黄樟油 中文别名:黄樟油素,黄樟脑,烯丙基二氧甲苯酯,萨富罗尔 英文别名:Safrole,4-Allyl-1,2-methylenedioxybenzene,Shikimol,1-Allyl-3,4-ethylenedioxybenzene,5-(2-Propenyl)-1,3-benzodioxole,Allylcatecholmethyleneether,Allyldioxybenzenemethyleneether,m-Allylpyrocatehinmethyleneether 化学式C10H10O2 相对分子质量162.19 性状无色或浅黄色液体。有樟木气味。易溶于乙醇,能与氯仿、乙醚混溶,不溶于水和甘油。相对密度(d20)1.096。凝固点约11℃。沸点232~234℃。折光率(n20D)1.5383。闪点97℃。低毒,半数致死量(大鼠,经口)1950mg/kg。有致癌可能性。 储存密封避光保存。 用途香料。制造胡椒醛。用于单离黄樟素,作为合成洋茉莉醛等香料的原料。此外,过去常用于饮料、口香糖、牙膏、牙粉中,后发现黄樟素对人体毒性较大,现已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 相关《条例》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关于黄樟油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福建禁毒网 (2006年12月13日) 安监总危化[2006]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以下简称《条例》)施行后,各地按照《条例》规定,对易制毒化学品化学口实施行政许可。近来,有的地区反映,在执行《条例》过程中,出现了农户因无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能出售自产粗黄樟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能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从事油樟种植加工及开发利用企业是否准予生产黄樟油等问题。为尽快妥善解决此类问题,进一步做好《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研究并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依据《条例》规定,农户自产粗黄樟油不属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行政许可对象,不予颁发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对企业申请以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者油樟种植物开发利用方式生产黄樟油的许可,要予以严格限制。对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包括从事油樟种植加工或开发利用、一直持续生产的企业且在一个地区同类企业数量不多、布局相对合理,在符合《条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安全监管部门可予以颁发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二、对收购农户自产粗黄樟油的企业,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颁发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在办理购买许可证时,在销售单位栏目内填写“农户”。具体的户主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地址、电话,待购买许可证准予的购买活动结束后,应当在10日内向购买许可证发证机关备案。 三、收购黄樟油的企业应当在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后,方可向农户收购粗黄樟油,且收购数量不得超过购买许可证载明的数量。 四、农户应当将自产的粗黄樟油出售给已经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出售后将出售量以及收购企业的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编号、联系电话、经办人姓名记录备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主题词:禁毒 易制毒化学品 许可管理 意见 抄 送: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相关新闻云南增列黄樟油为第29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 新华网云南频道 ( 2005-08-18 ) 稿件来源:新华网云南频道 新华网云南频道8月18日电(章洪丰、李霞)近日,在经报云南省政府批准同意后,云南省禁毒委作出决定,从9月1日起,将黄樟油增列为云南严格管理的第29种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品种。 黄樟油是国家列入管制的黄樟脑和异黄樟脑的主要合成来源,是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一种化学前体,同时也是合法生产香料等化工产品的原材 料。近年来,省外的一些化工、香料生产企业和个人到云南边境地区大量进口和收购来自缅甸等周边国家的黄樟油及初级产品,并经云南省内州市县区运输到外省的生产厂家用于香料的加工生产。 鉴于目前云南边境地区黄樟油进口、经销和运输等环节管理和监管上存在失控、漏管的情况,根据国家对黄樟油实行进出口管制和《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8月11日,云南省禁毒委决定,将黄樟油增列为云南严格管理的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品种,对在云南省进口、经销和运输黄樟油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用于制造毒品。 云南省禁毒委规定,在云南边境地区从境外进口黄樟油及其初加工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省商务厅申报办理进出口许可证;在云南省内经销和买卖黄樟油及其初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则必须向当地经贸部门或者省经委申报办理《云南省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并获得经营许可证;在云南省内运输黄樟油及初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易制毒特殊化学物品运输许可证》。不按规定申报办理许可证和违反进出口管理规定或未申领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非法经销、买卖、无证运输、不按核定数量超量运输、超期限运输黄樟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查处;对非法运输、贩卖、走私黄樟油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350条按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立案查处;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黄樟油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立案查处。(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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