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是由全省医药生产、经营和教育、科研、医疗机构等单位组成的社会经济团体,由河南省国资委主管,接受省民政厅和发改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协会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路省医药大厦11楼 邮 编:450012 主要工作协会在作好为政府服务、为医药行业服务即“两个服务”的前提下,努力促进企业两个根本转变和全省医药企业的繁荣和发展,并作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研究和提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立法建设; 二、维护医药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药行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企业间相互交流,总结和推广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经验,组织开发新产品,引导企业构建自主创新型企业、节约型企业、安全生产型企业、诚信企业、和谐发展企业。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内外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收集、整理、交流医药产品的技术、情报、信息资料,开展技术和信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 五、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有关医药技术、管理、经营、信息等方面内容的讲座、专题研讨会、学术交流和培训班,编辑行业刊物《华夏医药》; 六、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努力作好医药名、新、特、优产品的对外宣传,同时引导企业创名牌,扩大名牌效应、提高企业创新能力。 七、密切工商关系,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合作; 八、积极发展同国外及港、燠、台地区医药行业、民间组织的联系合作交流,开展相关外事活动。 九、积极引导、指导行业发展,为行业、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建议性、指导性意见; 十、做好国内外同行业之间的联系,沟通信息、组织会员熟悉国际贯例和规则、提高应对能力和水平。 协会章程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河南省医药行业协会 第二条 团体的性质:由全省医药生产、经营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组处的社会经济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主管河南省发改委。 第三条 团体的宗旨: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医药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好“两个服务”(为政府服务、唯医药行业服务),促进企业两个根本转变和全省医药事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省发改委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实行“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五条 团体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承担政府委托的管理职能,协助政府部门进行行业管理,组织研究和提出发展规划、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二、维护医药行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应医药行业企业的建议和要求; 三、组织企业间相互交流、总结、推广生产、经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方面经验,组织开发新产品和优质名牌产品,帮助企业“上品种、上档次、上管理、上质量”;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内外医药行业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收集、整理、交流医药产品的技术和信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 五、采取多种样式,举办有关医药技术、管理、经营、信息等方面内容的讲座、专题研讨会、学术交流和培训班; 六、广泛利用新闻媒体,努力做好医药名、新、特、优产品的对外宣传,同时正确引导厂家,适时调整产品结构,注重开发高、精、尖产品; 七、密切工商关系,促进企业间经济、技术合作; 八、积极发展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医药行业、民间组织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交流,开展相关外事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凡是直接从事医药行业的工、商企业和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及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大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长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换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是、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二零零四年元月八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