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公证员 |
释义 | 词语解释【名称】:公证员 【注音】:gōngzhèngyuán 【英语】:Notaries 【释义】:是指符合《公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独立办理公证事务的业务人员。 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任公证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四)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六)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 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 不得担任公证员的情形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执业申请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公证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 公证员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 公证员的禁止行为第二十三条 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二)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三)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四)私自出具公证书; (五)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六)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七)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九)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公证员的免职情形第二十四条 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 (三)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 (四)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公证员的等级初级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四级公证员) 中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 高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 公证员的职责公证员履行公证职务时,依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其职责是受理、承办具体的公证事项,草拟、出具公证文书,并在公证书上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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