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南乐县国土资源局 |
释义 | 单位简介南乐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于1990年4月,原名南乐县土地管理局,2002年2月更名至今。根据职能配备,局机关设立办公室、政策法规监察股、国土规划股、用地审批股、地籍管理股、土地利用管理股、地质矿产股、测绘管理股8个行政股室和执法监察队、地产整理储备交易中心、国土资源勘测队3个事业股室,2005年12月,设立城关、韩张、福堪、近德固、西邵6个国土资源所。 南乐县行政区域总面积6.2921万公顷,其中耕地4.2236万公顷,园地0.1540万公顷,林地0.3034万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9624万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1478万公顷,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0.2646万公顷,农业设施用地、盐碱地、沙地、未利用地等0.2363万公顷。 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及具体实施办法,并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组织制订全县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核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乡(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 (三)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或参与调处跨县(区)及有重大影响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工作。 (四)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承担报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县土地地政和城乡地籍工作;组织全县土地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作价、土地登记工作。 (六)拟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招标拍卖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实施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依法统一管理和监督土地资产、土地市场。 (七)组织县内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审定评估机构从事土地评估的资格;确认土地使用权价格。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审查对外合作区块;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确定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勘成果;负责全县地质勘测项目管理工作,管理协调地质矿山勘查开发的对外交流工作。 (九)负责管理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和使用;审核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依法管理开采矿山采矿权的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核登记。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工作,指导监测并监督防治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十一)承担全县测绘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内设机构(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办理文件、会议、信息、新闻、档案、保密、接待、人事工资、职称评聘、老干部工作、精神文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爱国卫生、计划生育、小车管理、安全、稳定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股 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各乡镇所的财务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各乡镇所财务预决算、经费统一收支管理工作;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登记、注销、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审查全局各类收支;协助财政、税务等部门做好有关国土资源税费的征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规划股 组织研究草拟全县国土综合开发整治的政策和措施;组织编制并实施和管理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并实施管理全县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参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承办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审查、报批和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负责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与对外合作规划、推广科技成果、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耕地保护股 负责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政策的贯彻实施及制定保护措施;负责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未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立项、初步验收管理工作;负责农地征收(用)的报批和征地中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解释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土地利用股 组织实施全县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招标、拍卖管理;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负责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审核、报批工作;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 组织并指导全县土地分等定级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测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价格的审核工作;负责乡(镇)村非农建设用地管理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矿产资源管理 负责全县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储量统计与套改;负责本级矿产储量的审批和认定,组织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与信息发布;负责采矿审批登记和采矿权转让报批;参与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的调处;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负责组织全县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的征收;负责全县矿产品运销的监督和管理;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地籍地政管理股 拟定和贯彻实施地籍管理方法及措施;负责组织开展土地调查、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和统计、土地动态监测工作;负责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管理;依法负责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征收(用)土地中土地的权属和测绘图的确认;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地质环境股 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及年度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负责为重大建设项目、城市整体规划和区域经济开发规划提供有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意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法规监察股 负责国土资源局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工作;组织草拟本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和办法;组织对遵守和执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办本局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事宜;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受理、送审、立案、交办工作;指导和监督执法监察大队及各国土资源管理所承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调查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处罚(处理)意见;组织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听证;制作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法律文书;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督办工作;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档案管理、保管、移交和统计、上报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纪检监察室 组织全局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上级有关纪检监察方面的文件、政策;负责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行风工作;负责国土资源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违纪案件的查办工作;负责对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教育;受理对本系统党员干部及他工作人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土资源系统的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申诉;负责信访工作,负责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完成上级纪委和局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下设机构(一)征地整理中心 负责农地征收(用)中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未利用土地的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事务性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土地储备中心 负责依法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土地的储备工作;负责本级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安置、整理等工作;负责本级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前期准备和后期供地的事务性工作;负责政府公益性和职能性的土地评估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土地矿权交易中心 负责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国有矿山矿权的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事务性工作;负责本级土地、矿产二级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县内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及土地登记发证事务性工作;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矿权信息服务和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其他有关土地、矿权交易中的服务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地质环境监测站 负责向乡(镇)人民政府及时通报重要气象信息;负责汛期24小时值班;负责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的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灾害情况;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迅速赶赴现场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负责重大地质灾害危险点监测工作;负责编制全县地质灾害危险点防治方案;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国土勘测规划队 负责全县土地矿产资源的测绘、制图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宣传和贯彻执行土地管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严格依法行政;负责对单位和个人遵守和执行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担对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的制止和调查工作任务;受理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承担对全县国土资源利用情况的日常巡查任务;协助人民法院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强制执行;配合县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股查处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对城镇国有土地矿产隐形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代办有关土地矿产收益和闲置土地、荒芜土地、愈期矿产费用的征收工作,负责罚没款的收缴;负责土地矿权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土资源管理所 宣传贯彻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情况实施巡查监督,依法保护耕地;对非法占用土地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破坏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等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受理基层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核实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协助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查处。参与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规划和登记的用途监督检查土地利用情况。负责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和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开展日常地籍管理及基础工作。按权限开展土地权属和矿业权纠纷的调查、取证、调解和处理等工作。协助组织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工作,稳定耕地面积。巡查、监测和报告地质灾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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