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动火作业 |
释义 | 定义1.动火作业:指在厂区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易燃易爆场所:主要指公司涂装及喷砂场、油库、气站、危险品仓库、材料库、油品及油漆稀料、前处理剂等化学品储存及使用场所、液化气瓶储存室、变配电室、相互禁忌作业可能引起火灾的区域。 职责1.担当部门:主要指在公司内进行的维修、改造、施工等临时性作业的部门,如设备管理部、生产技术部等。负责动火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对担当的承包方在公司区域内动火时,《安全作业许可书》的初审及动火作业状况监督。 2.承包方:负责动火作业时的申请,《安全作业许可书》办理,动火现场的清理及监护等;负责配合、落实担当部门、管理部提出的安全防范及整改、预防措施。 3.安全环保课:接受动火申请,负责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检查动火作业的安全状况及督促现场改善。 动火作业分类公司内的动火作业分为A级、B级、C级三类; A级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易燃易爆场所指本规程第二款第2条规定的区域。 B级动火作业公司区域内除易燃易爆场所外,有关部门或承包方进行的临时性的维修、改造、施工等动火作业。 C级动火作业指在公司焊接线区域内进行的固定的长期性动火作业。遇节假日、双休日或特殊情况时,除C级动火作业外,公司内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一律按A级动火作业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十四个不准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上班时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护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目的控制动火作业行为,使之风险降至最低,减少和避免火灾事故和其它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的生产安全。 安全操作规程 1. C级动火作业要求、B级和A级动火作业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遵守公司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焊割工必须具有焊工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即:IC卡。 (2)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对现场安全确认,明确高温熔渣、火星及其它火种可能或潜在喷溅的区域,该区域周围10米范围内严禁存在任何可燃品(化学品、纸箱、塑料、木头及其它可燃物等),确保动火区域保持整洁,无易燃可燃品。 (3)对确实无条件移走的可燃品、动火时可能影响或损害无条件移走的设备、工具时,操作者必须用严密的铁板、石棉瓦、防火屏风等将动火区域与外部区域、火种与需保护的设备有效的隔离、隔绝,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4)高处动火作业前,操作者必须辨识火种可能或潜在落下区域,明确周围环境是否放置可燃易燃品,按规定确认、清理现场,以防火种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室外进行高处动火作业时,5级以上大风应停止作业。 (5)凡盛装过油品、油漆稀料、可燃气体、其它可燃介质、有毒介质等化学品及带压、高温的容器、设备、管道,严禁盲目动火,凡是可动可不动的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一定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动火;特殊情况下必须动火时,要保证容器、设备、管道处于常温、常压状态,通过切断、加装符合要求的盲板等措施保证动火设备或管道与生产系统的物料彻底隔离,动火前必须检查分析容器、设备、管道中的化学品性质及周围环境,利用空气、惰性气体(氮气、氩气等)、水蒸汽、水等经过充分的吹扫、清洗、置换后,经反复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动火;该动火作业属于A级动火,担当部门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并派人监火,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和水源,沙子。必要时可不定期将现场洒水浸湿。 (6)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点须保持不少于10米的安全距离,气瓶严禁在阳光下曝晒,氧气瓶口及减压阀、阀门处不得沾染油脂、油污,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运输、储存、使用气瓶时,严禁碰撞、敲击、剧烈滚动,且气瓶要放置牢固,防止气瓶倾倒。 (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机、气瓶(减压阀、胶管、割炬等)、砂轮、修整工具、电缆线、切割机等器具,确保其在完好状态下,电线无破损、漏电、卡压、乱拽等不安全因素;电焊机的地线应直接搭接在焊件上,不可乱搭乱接,以防接触不良、发热、打火引发火灾或漏电致人伤亡。 (8)动火作业结束后,操作人员必须对周围现场进行安全确认,整理整顿现场,在确认无任何火源隐患的情况下,方可离开现场。 2. A级和B级动火作业特殊要求 (9)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必须按规定负责组织办理《安全作业许可书》,严格落实“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的《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现场无人监护不动火;担当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要严格履行看火职责,及时处理、消除火灾隐患。 (10)B级动火作业由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安全环保课根据情况确定是否派人协助确认;A级动火作业必须经安全环保课进行作业前安全确认,担当部门或操作人员协助确认,经安全环保课确认许可,落实《安全作业许可书》要求及有关防范措施后,操作人员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1)A级和B级动火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清理现场,动火区域周围十米严禁放置任何油漆稀料、油品、气瓶、其它化学品等易燃品及包装材料、木料等可燃品,并明确监火人,现场备好灭火器材及水源,必要时应在动火区域洒水浸湿。动火作业时,火种可能进入涂装室、油库及其它高危区域时,应将该区域洒水浸湿。 (12)A级动火作业时,担当部门应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进行危害辨识,制定安全动火方案,落实防火安全措施;A级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设施要保持良好,尤其是涂装场所、油库、气站等;在易燃易爆场所挥发性气体气味较浓时,严禁动火,应打开门窗,保持良好的通风置换,在无明显气味时方可动火。 3.安全作业许可书 (13)《安全作业许可书》由担当部门负责组织操作人员、外协承包方提出动火申请,经担当部门初审后,到安全环保课办理。安全环保课终审批准《安全作业许可书》。 (14)《安全作业许可书》一式两份,办证人员一份,安全环保课一份;办证人员持《安全作业许可书》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并将《安全作业许可书》交动火人;动火作业完毕后,《安全作业许可书》要交给担当部门存档保存。 (15)《安全作业许可书》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安全作业许可书》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安全作业许可书》的有效时间以安全环保课批准的为准,当超出有效期限时,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并获批准。施,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为加强 集团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 集团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动火作业定义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1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 4.2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下属车间领导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分管安全领导或安全科长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4.2.5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4.3 《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4.2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 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 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 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48h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4.3.6 《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5.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5.4.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5.4.3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6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 6.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6.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6.6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 6.7 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距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8 在铁路沿线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6.9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冷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6.10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6.11动火作业时,安全、消防主管部门、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的安全员应到现场监督检查安全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6.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1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14在生产、输送、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 6.15动火作业前,应通知动火作业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生产调度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6.16 带压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压力不低于3000Pa,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17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18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7 职责要求 7.1动火作业负责人 实施动火作业车间领导或外委项目负责人担任动火作业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2 动火人 动火人在动火作业前须核实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前应主动向监火人呈验《 动火作业许可证》,经双方签名并注明动火时间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7.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地点、设施管理权限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掌握安全防火知识的人员担任。未划分管理权限的地点、设施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单位指派监火人。 监火人必须持公司统一的标志上岗,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期间,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4 安全监督员 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和动火地点、设施 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7.5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7.5.1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分厂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7.5.2工业及民用煤气、氧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和输送管道的动火作业由安全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消防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3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由消防主管部门先审核后送安全主管部门复审审批。 7.5.4审批人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熟悉动火作业现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动火分析,审查动火等级、安全保障措施。在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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