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旧与关联对照 |
释义 | 图书信息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0年10月1日) 丛书名: 新旧与关联对照系列 平装: 209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50932212X, 9787509322123 条形码: 9787509322123 尺寸: 20 x 13.8 x 1.2 cm 重量: 222 g 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旧与关联对照(7)(应用本)》主要内容简介:我国担保立法到目前为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萌芽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在这一时期基本没有针对担保行为的立法,社会经济活动中担保行为较为少见,司法机关对其性质认定和法律后果的判断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立法期,第三个阶段是专门立法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新旧与关联对照(7)(应用本)》收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请示答复。以担保法为基础,对其主法条的修改之处和相关联的规定分别作新旧对照和关联对照,并对两种对照加之对照应用。 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 第三条 [担保基本原则] 第四条 [反担保) 第五条 [担保合同无效及其法律后果]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保证的定义] 第七条 [保证人资格] 第八条 [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的限制] 第九条 [公益法人作为保证人的禁止] 第十条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作为保证人的禁止与例外] 第十一条 [强令提供担保的禁止] 第十二条 [共同保证]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十四条 [最高额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的内容]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的推定]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抗辩权]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第二十二条 [债权让与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债务承担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债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七条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第二十八条 [保证担保与物的担保竞合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订立的无效保证合同的处理] 第三十条 [保证责任的免除]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的追偿权] 第三十二条 [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抵押相关概念] 第三十四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三十五条 [超额抵押的禁止] 第三十六条 [房屋与土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十八条 [抵押合同的形式] 第三十九条 [抵押合同的内容] 第四十条 [流押的禁止] 第四十一条 [抵押物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抵押物登记机关] 第四十三条 [抵押物的自愿登记]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第四十五条 [抵押登记资料的公开]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十六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 第四十七条 [抵押权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 第四十八条 [抵押不破租赁] 第四十九条(对抵押物的处分] 第五十条 [抵押权转移的从属性] 第五十一条 [抵押权受侵害的救济] 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三条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十四条 [抵押权实现的清偿次序] 第五十五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六条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上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十七条 [抵押人的追偿权) 第五十八条 [抵押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九条 [最高额抵押的定义] 第六十条 [最高额抵押的适用范围] 第六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的禁止] 第六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六十三条 [动产质押的定义] 第六十四条 [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时间] 第六十五条 [质押合同的内容] 第六十六条(流质契约的禁止] 第六十七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 [质物孳息的收取] 第六十九条 [质物的保管] 第七十条 [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第七十一条 [质权人返还质物的义务及质权的实现] 第七十二条 [质押人的追偿权] 第七十三条 [质物灭失的法律后果] 第七十四条 [质权消灭的从属性]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七十五条 [权利质押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 [权利凭证上质权的设定及生效] 第七十七条 [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 [股权质权的设定与生效] 第七十九条(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设定] 第八十条 [知识产权中财产权质权的效力] 第八十一条 [权利质押的法律适用] 第五章 留置 第八十二条 [留置的定义] 第八十三条 [留置担保的范围] 第八十四条 [留置的适用范围] 第八十五条 [留置物的价值] 第八十六条 [留置物的保管] 第八十七条 [留置权的实现] 第八十八条 [留置权的消灭) ……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关联法规 综合 保证 抵押 质押 对外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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