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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释义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简介

我们的组织:

我们是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下的专业委员会,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1. 本领域权威的学者、专家

2. 自觉献身于古村落保护的社会人文志士和富有创新、求实、开拓精神与审美能力的实践者。

3. 具社会责任感和创造力的优秀企业家和经理人。

组织的使命:

我们致力于中国古村落这样一个独特的文化遗产群体的保护、开发、利用。以彰显中华各民族千百年来的农耕文化的灿烂文明, 继承优秀的文化遗产。

组织的具体任务:

考察—中国到底有多少具有文化景观价值的古村落?

鉴定—哪些古村落最值得并必须完整地保护和继承发展?

记录—那些曾经创造的文化业绩和经济价值的、将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渐消失的古村落应该如何得到应有的历史地位和记载?

研究—古村落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得到最有效的利用,从而创造出不可估量的社会与经济价值。

传播—让社会与世界了解中国古村落、保护中国古村落、建设中国古村落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古村落保护与发展专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研究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等学科的专家学者,国土、环境、建设、规划、

文物、旅游、园林和资源保护等政府主管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具有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理论与研究的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士,以保护

中国传统村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促进这些村落持续发展为宗旨,而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保护中国传统村落

落的文化与自然遗产,促进这些村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宗旨,与时俱进地开展的学术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四条 本团体是中国国土经济学会的二级社团组织。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

1、上海浦东康桥路1500号8012室(上海建桥学院)

2、上海四平路1239号(同济大学建筑城规学院)C楼C22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主要任务:

1、积极开展学术活动,为国土经济学科有关保护古村落文化与自然遗产、促进古村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提高学术理论水平、

扩展实践应用领域;

2、向社会公众普及保护古村落的遗产知识;

3、组织会员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保护、发展古村落的政策发挥咨询顾问作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研究课题;

4、做好会员的联络与组织工作,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向有关方面推荐人才;

5、收集国内外保护、发展古村落的资料信息,编辑出版学术书刊,组织拍摄电视音像制品;

6、结合实际开展保护、发展古村落的教育与培训,举办各种学术研讨会、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会员的学术和业务水平,为

会员提供各种服务;

7、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建立与国内外古村落研究的学术团体及理论工作者的合作关系;

8、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古村落保护与发展的学术研讨与实践,开展关于古村落文化遗产保护的业务培训,出版相关的

学术成果刊物,拍摄推广古村落文化遗产价值的电视音像制品,为古村落的保护与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本团体业务、学术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影响力;

4、积极支持并参与本团体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团体理事会讨论并同意;

3、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团体办事机构(秘书处)进行公告并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3、优先取得或订购团体的学术资料和刊物;

4、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2、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形象;

3、按规定缴纳会员费;

4、向本团体反映古村落的保护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如果未按规定缴纳会员费或半年以上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视为自

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推举名誉理事长(或名誉会长);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6、决定终止事宜;

7、决定其它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批准同

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选举常务理事;

4、聘请顾问或专家委员会;

5、筹划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6、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对本团体开展的工作进行管理;

11、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12、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

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上级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权利: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权利:

1、主持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名誉理事长(或名誉会长)和顾问(或专家委员会),聘请在国土经济、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建筑、规

划、园林、旅游等领域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领导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名誉理事长(或名誉会长)和顾问(或专家委员会)

由理事会聘请。名誉理事长(或名誉会长)和顾问(或专家委员会)可对本团体的决策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议,接受理事会对有

关工作的咨询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参加一定的学术研究活动和宣传任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1、会员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实行自筹经费,以收定支,并在所收取的会员费中向中国国土经济学会交纳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经费必须用

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

作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上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审核同意。

第七章 终止程序集中之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离、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国土经济学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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