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云南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 |
释义 | 简介云南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云南省老促会”),是由致力于促进革命老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协助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扶贫办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164号2楼。 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云南省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简称“云南省老促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致力于促进革命老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具有独立法人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协助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革命老区开发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扶贫办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164号2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搞调研,提建议,当配角,促落实。具体为: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组织会员对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反映老区情况,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宣传介绍云南革命老区的历史、现状与发展,动员和促进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革命老区的开发建设; (三)为革命老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牵线搭桥,筹集资金,为老区人民办实事、做好事; (四)引荐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及个人帮助老区发展经济和社会事业; (五)开展与本省州(市)、县(市、区)老促会组织和相关单位的工作联系和交流; (六)建立与中国老促会以及其他省(区)市老促会的联系,互通信息,交流经验。 (七)开展在本会业务范围内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加入本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热心为云南革命老区开发建设事业作奉献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理事推荐; (二)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奉行本会宗旨; (三)开展本会业务; (四)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为云南老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奉献; (七)单位会员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同意,交回会员证,即可退出。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扶贫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组织开展业务范围内的各项活动和日常工作; (七)决定会员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省扶贫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省扶贫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省老促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理事)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扶贫办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经省扶贫办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扶贫办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需在省扶贫办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扶贫办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赠给为革命老区开发建设服务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扶贫办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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