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Xin Yu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 ion简称XYVA)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志愿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协会接受共青团新余市委的业务指导和新余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地点在市青少年宫4楼团市委组宣部。 业务范围(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培养青年志愿者; (八)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之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协会章程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Xin Yu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 ion简称XYV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志愿从事社会服务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志愿者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本协会奉行“奉献、友爱、团结、进步”的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市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共青团新余市委的业务指导和新余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新余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办公地点在市青少年宫4楼团市委组宣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 (三)培养青年的主人翁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四)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提供志愿服务; (五)为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 (六)规划、组织全市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市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 (七)培养青年志愿者; (八)开展与国内外以及港澳台之间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向青年志愿者组织提出申请,经青年志愿者组织同意,登记成为青年志愿者: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年龄为16周岁至45周岁;有一定业务或技术专长的青年志愿者(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参与本会工作的人员例外); (五)凡依法成立的县级志愿者组织和全市的专业、行业志愿者组织,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团体会员。 前款第四项所指人员属于未成年人的,参加青年志愿服务活动需征得其监护人同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青年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接受有关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青年志愿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加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决定协会重大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能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协会顾问、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 (十一)决定接纳有关人士为协会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每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坚决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共青团新余市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共青团新余市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共青团新余市委和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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