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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汉市教育学会儒家文化研究专委会
释义

学会简介

武汉市教育学会儒家文化研究专委会成立于2001年3月11日,是一个进行儒家文化创新发展研究与实践的学术团体,致力于在武汉市基础教育领域大力推行国学启蒙传播工作,自觉为倡导建设具有民族精神的学校文化而孜孜奋斗。

本会最早由安德义先生倡议,1998年到2001年之间,花了三年多时间,与张国光、张梁山、胡藻之、陈荣华等志同道合者一起进行了学会筹备工作;

2001年3月11日,学会宣告成立,在马房山中学召开了第一届年会。2003年12月21日,学会在武钢8中召开了第二届年会,修改了学会章程。

2007年12月23日,在武汉市63中召开了第三届年会,发展了第一批理事学校。

学会上下艰苦奋斗,勤力耕耘,走过了风风雨雨,使得儒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得到了武汉市教育局和教育学会多次的肯定与褒扬,连续两届获得了先进专业委员会的光荣称号,得到了社会广泛的认可。学会成功编写了《儒家经典语录读本》,连续举办了五届武汉儒学论坛,举办了一百多场国学公益讲座,并在市教育学会首开带文与会和会员读书活动之风气。

学会体制创新。会员构成有教育界、企业界以及社会团体的同道者,具有包容性、群众性、学术性,是市教育学会中最有特色的学术团体。

两千多年来,儒学是中国社会文化中最贴近社会生活、影响最为广泛的精神形态,是宝贵的精神资源。两千多年过去了,儒学在今天仍然是生命力最强大的活文化,仍然影响着我们的人生观、价值观,仍滋润着世道人心。忠恕、仁爱、诚敬、信义、礼让、孝慈、廉耻,仍然是健康的世界与中国的现代生活所需要的价值。儒学并不专属于中国,甚至并不专属于东亚,它是世界性的文化瑰宝。

孔子被拘囚于匡地时,心地坦然地说:“文王既没,文不在兹乎?天之将丧斯文也,后死者不得与于斯文也;天之未丧斯文也,匡人其如予何?”(《论语——子罕》)当公伯寮向季孙进谗,毁谤子路时,夫子坦然地说:“道之将行也与,命也;道之将废也与,命也。公伯寮其如命何?”(《论语——宪问》)孔子基于上天不会丧掉斯文的信念,自觉身系斯文之传的使命,一身系文化神州之安危,是民族精神的托命之人。

学会以儒学工作者为己任,力图通过自己孜孜不倦的探求和坚韧顽强的努力,复兴与鸢飞鱼跃、生生不息、生意盎然的宇宙大生命相匹配的人文世界,恢复具有创造精神的、活泼自为的、刚健自强的民族文化生命。

学会将继续积极尊重并回应各方面对儒学群众化主张与实践批评;将继续倡导儒家文化走向民间,走向实践,走进学校,为培养德才兼备的新世纪人发挥积极作用;将继续身体力行,在儒家文化的扬弃上下工夫,为儒家文化的传播作出自己的贡献。

学会章程

武汉市教育学会儒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儒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是在武汉市教育学会直接领导下的一个群众性学术研究团体。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坚持与时俱进的方针,坚持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继承儒家文化的优良传统,推陈出新,致力于儒家文化的研究、普及和推广,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当代中国的改革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二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结合教育、教学、教科研开展儒家文化推陈创新的研究。

(二).制定儒家文化课题研究计划和规划,领导并组织研究计划和规划的具体实施,确保研究成果的数量和质量。

(三).广泛联系省市内外有志于儒家文化研究的专家和业余研究者,组织学术交流,开展有关儒家文化研究的各种活动。

(四).从研究现状出发,密切联系现实,立足于应用,集结出版儒家文化普及读物并适时推荐、发表研究儒家文化与教育的文章。在可能的情况下,出版普及丛书。

第三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制

(一).团体会员:凡市、区、系统及周边地区儒家文化研究社团,承认本会章程,经申请并报本会备案,即为本会团体会员或理事会员。

(二).个人会员:市、区、系统及周边地区的高教、基教、职教、成教有关学科教学、教研,科技人员,有一定儒家文化或传统文化专业知识和研究能力,承认本会章程,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团体会员单位或本会两名理事推荐,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会员,秘书处发给儒家文化研究专业委员会会员证。

第四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有推广、宣传儒家文化的义务。

(二).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研究活动及学术成果评奖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有遵守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担负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撰写论文著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义务。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五条 团体会员两年不开展、不参加学会学术研究活动,个人会员两年不缴纳会费、两年不参加学会活动,两年不交论文者,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人,并收回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其职责为:

(一).制定或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学会工作报告。

(四).学术交流。

第八条 理事会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组织并领导本会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秘书处提名,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第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开并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督促并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理事会有关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处理研究会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大会会务。

(二)协商提名各联络站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决定。

(三)负责接待和组织民间日常学术交流。

(四)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秘书处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

在常务理事会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术活动计划的制定;负责学术活动的组织、指导、咨询和学术论文、研究成果的评审,评奖;推荐本会优秀研究论文到有关报刊发表。

第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并接受民间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

有条件时,也可以从学术活动收入或各种研究咨询、培训班教学所得费用中,按比例收取一定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任何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本会挂靠单位为武汉广益图书发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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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8: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