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温州市围棋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温州市围棋协会英文名称为:Wenzhou City Go Association 温州市围棋协会英文简称:WCGA 温州市围棋协会是我市围棋爱好者群众性的业余体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休,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温州市围棋协会接受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体总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温州市围棋协会的地址:温州市公园路105号 领导成员会 长: 薛元 副会长: 柯五一 副会长: 吴高 副会长: 刘加智 副会长: 沙锦澜 副会长: 张文远 副会长: 范茂水 秘书长: 范茂水(兼) 副秘书长: 叶海鹏 副秘书长: 郑建伟 副秘书长: 苏海峰 副秘书长: 汪海峰 副秘书长: 黄河 副秘书长: 曾浦 副秘书长: 徐慧凌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温州市围棋协会 英文名称为:Wenzhou City Go Association 英文简称:WCGA(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我市围棋爱好者群众性的业余体育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休,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加强横向联系,为普及我市围棋运动,提高棋艺,繁荣我市体育事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温州市民政局、温州市体总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的地址:温州市公园路105号,办公电话(0577)81618162,邮政编码:3250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反映协会状况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规行约,搞好协会自治管理; (二)组建本协会的技术网络,成立全国性的棋友联盟; (三)推动协会内外的横向联系,促进协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培育会员竞争能力,开展竞赛,组织经验交流; (五)组织、举办各类围棋学习班、讲座,邀请知名棋手来温传艺、表演,以提高协会会员的业务水平,培养合格的教练员、裁判员; (六)大力加强少年儿童的训练工作,为国家发现和培养有前途的运动员,并向有关部门推荐; (七)组织发展本协会的公益事业,组织协会内部的互助活动,集会员之力,救会员之急及开展其它有益于协会健康发展的活动;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协会管理工作,承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工作和其它有益本协会发展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热心围棋事业的我市的团体和个人,经申请、常务会批准均可成为本会团体或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本协会的技术骨干、专家、学者和有经验的老同志;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会长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有关资料与信息; (四)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特殊情况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 (三)审议会长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协会常设工作人员和人数编制; (五)讨论和表决会员大会上会员提出的提案; (六)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会长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会长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聘请有威信的有关部门领导人,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指导协会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会长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会长会负责(常务会长人数不超过会长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会长)应由会长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举手表决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秘书长人选的提名; (五)会长可书面授权秘书长履行法定代表人部分职权,包括协会文件署名签发权。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会员单位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费;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本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的章程修改,须经会长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会或常务会长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会长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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