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双买断 |
释义 | 定义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同时签订当期买断合同与远期回购合同的模式。 影响目前信贷资产转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规避信贷规模控制的渠道之一,尤其是对于带有远期回购条款的资产转让,对这方面的会计处理并不清晰,亦难以监管。对于这种通过“双买断”转让贷款的规模具体占整个银行业贷款规模的比例具体有多大,很难估算,由于信息不充分,因此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带来了困难。因此,银监会在2010年1月份向各家银行下发《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继监管层在2009年底杜绝银信合作中的信贷资产转让通道后,银行同业之间的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亦被叫停。但由于我国贷款波动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因此贷款规模的限制和资本充足率的要求都会促使商业银行有开展贷款转让业务的冲动,同时对规避相关监管做出其他“出表”创新。因此,建立正式的贷款转让市场,实现贷款转让的“阳光”操作,对于监管也是有利的推动。 潜在风险1、信贷资产转让可能降低单家银行风险抵御能力 对某一家银行来讲,不论其资产转让动机如何,如果其所转让的贷款资产被另一家银行“买断”,从法律上讲银行就不再承担违约风险。从结果看,当信贷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后,整体的资本要求和拨备要求都将有所降低。但从实质看,判断风险是否转移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银行通过资产转让满足资本和拨备要求的做法,实际上是降低了银行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2、对监管有效性带来挑战 资产转让对银行经营成果和数据指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风险资产减少,资本充足率相应提高;第二,拨备要求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第三,贷款余额减少,存贷款比例下降;第四,对某一特定集团客户或某一行业贷款减少,相应会降低大额风险暴露等贷款集中度指标;第五,中间业务收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净收入比重提高。此外,根据转出资产到期日等具体特征进行操作,可能还会对银行流动性等指标带来正面影响。银行通过资产转让来调整指标,导致指标值与实际风险状况出现偏差,对监管的有效性形成挑战。 3、资产转让会影响当局对信贷增长的监测以及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研判 在我国以间接融资为主体的金融体制下,银行信贷增量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显得尤为重要。不同形式的信贷资产转让会导致相当部分的贷款游离于资产负债表外,未计入各期信贷增量中。同时通过相关操作,银行在需要时还能将这部分贷款由表外转回表内。这样的结果是,银行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调整”贷款增长量。如果信贷数据无法准确反映银行资金的流量与流向,这将在相当程度上干扰对政策效果的监测和判断。 信贷资产转让的潜在风险在于其可能降低单家银行风险抵御能力,更突出的是对监管有效性带来挑战。资产转让对银行经营成果和数据指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风险资产减少,资本充足率相应提高;第二,拨备要求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第三,贷款余额减少,存贷款比例下降;第四,对某一特定集团客户或某一行业贷款减少,相应会降低大额风险暴露等贷款集中度指标;第五,中间业务收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占净收入比重提高。此外,根据转出资产到期日等具体特征进行操作,可能还会对银行流动性等指标带来正面影响。银行通过资产转让来调整指标,导致指标值与实际风险状况出现偏差,对监管的有效性形成挑战。此外,资产转让会影响当局对信贷增长的监测以及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的研判。 信贷资产转让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合规发放的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根据业务特点一般细分为两种形式:买断型和回购型,前者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债权由出让方转到受让方;后者与此不同的是债权不发生转移,也不需办理贷款档案及法律文件的移交。具体而言,回购型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检查关注点一、信贷资产的转出选择是否是为了优化信贷结构。 1、转出后信贷结构(行业结构、单一客户结构、利率结构)优于转出之前; 二、信贷资产中转让是否存在由我行对其交易对手或第三方进行保证担保。 三、在信贷资产转让中是否存在对维护重点客户的不利因素。 四、通过交易对手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这一类业务一般都会在出售时附回购承诺。 五、对于从交易对手处买入(买断)信贷资产,其贷款前的审查、审批、贷后的管理是否与自营贷款相一致。 六、信贷资产的转让过程中,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七、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 监管风险以买断性转让掩盖非实质性转让。以假的风险转让进行掩盖,造成各类各级监管对风险资产总量的错误判断。 2009年12月23日银监会下发113号文《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指出: 四、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时,转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件;禁止资产转让双方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协议等方式规避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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