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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
释义

关于印发《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

晋教人[2009]65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试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1、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

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

为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科学衡量中小学教师工作业绩,促进学校管理和绩效考核的规范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山西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及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基础教育课程方案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中小学实际,现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试行如下:

一、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

1、小学:语文、数学每周14-16节,英语、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科学、体育每周16-18节,其他学科每周18-20节。

2、初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每周10-12节,思想与品德、历史、地理每周12-14节,其他学科每周14-16节。

3、担任班主任工作的初中、小学教师的工作量,按照教育部《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执行,即:“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

二、说明

1、各市、县(市、区)在具体执行上述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教学工作量参考标准时,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各类学科专任教师工作量标准数,必要时可向下浮动2课时。

2、上述各学科周课时数是以标准班额(小学45人、初中50人)为基准确定的。对于非标准班额教学班和单师校、复式教学班、教学点、单轨制学校、寄宿制学校等任课教师的标准工作量,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进行合理调整。跨学科、跨年级教师的周课时数,也可由各校适当调整。

3、担任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的教师,其周课时数可由各县(市、区)或学校适当调整。

4、参加校本课程开发的教师,学校可给予一定的工作量。

5、各学科教师除周课时工作量外,必须承担学校其他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教科研工作。

6、学校管理、教辅及工勤人员的工作量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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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1:4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