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瑞安市专职暂口协管员日常招录工作规定 |
释义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瑞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和出租房管理的意见》精神,确保专职暂口协管队伍稳定和整体发挥效能,依据《瑞安市专职暂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暂口协管员日常招录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专职暂口协管员日常招录工作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出现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招录工作由报名、面试、政审、文化测试、体能测试、体检、录用等程序组成。 第四条 市暂口办负责对专职暂口协管员日常招录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能测试和体检。 第五条 乡镇(街道)暂口办具体负责专职暂口协管员日常招录工作,包括接受报名、面试、政审、文化测试、录用。 第六条 乡镇(街道)暂口办招录专职暂口协管员的人数及男女比例必须控制在市暂口办核定的编制数内。 第七条 报名:乡镇(街道)暂口办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上旬接受公开报名。报名人员在报名时需填写《专职暂口协管员报名登记表》,同时交单寸免冠近照三张。 报名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劣迹; (二)高中以上文化程度(退伍军人、或表现突出的现职治安联防人员放宽至初中); (三)年龄在18—45周岁,男身高1.65米以上,女身高1.55米以上; (四)身体健康,无明显缺陷; (五)原则上具有瑞安本地户籍。 第八条 面试。乡镇(街道)暂口办会同当地派出所组织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进行面试,面试包括语言表达能力、仪态外表等,具体标准由乡镇(街道)暂口办把关。 第九条 政审。乡镇(街道)暂口办会同当地派出所在对报名人员进行面试的基础上开展政审工作。政审要求和条件见附件1。 第十条 文化测试。乡镇(街道)暂口办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对政审合格人员组织文化测试,试卷由市暂口办提供,内容包括语文基础知识、法律常识两部分。其中语文基础知识占70分、法律常识占30分,测试成绩60分为合格。 报名人员为退伍军人的,可免文化测试;报名人员为现职治安联防人员(在乡镇、派出所、村居协助暂口和出租房服务管理和治安巡防工作的),且工作时限1年以上的,可降低10分录用。 乡镇(街道)暂口办从文化测试成绩合格人员中以不高于招录人数1:1.2的比例确定拟录用人员,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文化测试成绩、报名登记表及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复印件等上报市暂口办。 第十一条 体能测试。市暂口办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下旬对各乡镇(街道)暂口办上报的拟录用人员统一组织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包括男子1000米、100米跑、俯卧撑;女子800米、100米跑、仰卧起坐,三项测试总分达到180分为合格。具体测试标准见附件2。 第十二条 体检。市暂口办组织对体能测试符合要求的人员进行体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录用(体检具体科目标准见附件3)。 (一)患有急慢性肝炎的(不包括乙肝小三阳); (二)患有色盲、耳聋、严重口吃的; (三)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的; (四)患有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的; (五)患有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等呼吸系统慢性疾病的; 患有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的; (七)患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皮肤病的; (八)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晕厥史的; (九)患有其他不适合工作岗位疾病的。 第十三条 录用。对经过招录各项程序后符合录用要求的,由市暂口办会同乡镇(街道)暂口办确定为拟录用人员,并落实到报名地暂口办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二个月,期满后由乡镇(街道)暂口办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暂口办具体负责解释。 附件:1、瑞安市专职暂口协管员政审标准 2、体能考评标准 3、瑞安市专职暂口协管员体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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